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公路交通应急指挥及支持体系,以预警预防和快速反应,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和其他相关应急事件。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及时排除险情,组织调配必需的公路运输力量,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公路通行保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根据我市公路分级管理的特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处置以属地为主,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职责明确、规范有序、部门协作、资源共享。根据各级相关部门的现有职责明确其应急任务的分工和具体职责,确保所建立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响应程序规范有序。在应急过程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与属地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在依靠专业救助力量的同时,充分利用属地应急资源,发挥人民军队、武警、社会公众在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重要支持作用。
平战结合、科学应对、快速反应、运转高效。平时做好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应急科技水平,确保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辖区内的:
(1)由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国道、省道、县道等干线公路以及公路主枢纽出现交通中断或较长时间阻塞,需及时疏通;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遭到严重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需迅速恢复、抢修、加固,以确保运输畅通的应急行动。
(2)由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引起公路交通异常并对运输产生严重影响,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调配公路运输力量,以保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及灾民、伤病员疏散的应急行动。
(3)以上2项中所述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市际之间的协调指挥时,适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4)辖区内高速公路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适用《福建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5)农村公路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适用县(市)制定的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5 应急预案体系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国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及总体预案,是交通运输部应对特别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公布实施,报国务院备案。
(2)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由省级、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在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辖区内发生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包括专项预案)。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实施,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3)公路交通运输企业突发事件预案。由各公路交通运输企业根据国家及地方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为及时应对企业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
2. 组织体系
全国公路交通应急组织体系由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等四级应急管理机构组成。根据我市公路交通现状和分级管理体制的特点,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我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级(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县级(县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级应急管理机构组成。
市级应急管理机构包括应急领导与指挥机构、应急工作组、日常管理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咨询组等。
县(市)应急管理机构可参照本预案,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明确相关职责。
2.1 应急领导与指挥机构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成立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在应急响应状态下,转为应急指挥部,为全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与指挥机构。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任组长,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委相关处室负责人及市公路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地方海事局)、市交通建设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为成员。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审定市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政策、规划;监督应急预案的实施;
(2)决定启动与终止辖区内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
(3)全面指挥公路交通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
(4)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及市人民政府应急领导机构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5)根据县(市)公路交通应急机构的请求,进行相应的应急指导或协调行动;
(6)根据应急需要,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应对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
(7)审定应急经费预算;
(8)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 应急工作组
在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自动成立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相关处室、委直属有关单位人员组建。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工作组分为六个应急工作小组:
(1)综合协调小组:由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委办公室、建设管理处、运输管理处、安全监督处负责人以及市公路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委办公室、建设管理处、运输管理处、安全监督处以及市公路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相关人员组成。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根据应急领导小组和其他应急工作组的要求,统一向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和相关部门报送应急工作文件;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公路抢通小组:由市公路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委建设管理处负责人以及市公路局、市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委建设管理处、市公路局、市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协调跨县(市)应急队伍调度和应急机械及物资调配;拟定跨县(市)公路绕行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公路抢通工作;拟定抢险救灾资金补助方案;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运输保障小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主要领导任组长,委运输管理处负责人以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地方海事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委运输管理处、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地方海事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人员、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协调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工作;拟定应急运输征用补偿资金补助方案;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新闻宣传小组:由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委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机关党委负责人任副组长,委政策法规处、办公室、机关党委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恢复重建小组:由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委综合规划处、建设管理处、财务处负责人以及市公路局、市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委综合规划处、建设管理处、财务处、市公路局、市交通工程质监站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公路受灾情况统计,组织灾后调研工作;拟定公路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6)总结评估小组:由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委建设管理处、安全监督处负责人以及市公路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公路局、专家咨询组、其他应急工作小组有关人员组成。根据突发事件类型,负责编写应急处置工作大事记;对突发事件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评估报告;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其他工作。
综合协调小组、公路抢通小组、运输保障小组在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自动解散;新闻宣传、恢复重建、总结评估小组在相关工作完成后,由应急领导小组宣布解散。
2.3 日常管理机构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成立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公路应急中心”),设在委建设管理处,作为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日常管理机构,在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处理市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起草、修订市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与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的各类应急预案、规章制度;
(2)组织起草、落实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以及紧急运输保障的政策、措施;
(3)负责与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相关应急管理机构和各县(市)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机构事务联络、信息沟通等日常工作;
(4)指导县(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5)组织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
(6)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草案;
(7)负责日常应急工作中有关预测预警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建议;
(8)负责督导全市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点建设与管理,明确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类抢险抢修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9)做好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值班工作;
(10)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指挥机构是在事件发生地成立的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等级和类型,由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指定成立。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先由事发地县(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当突发事件确认等级为Ⅲ级以上时,由相应级别的应急领导机构组成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指挥机构应下设现场指挥、突发处置、应急救援、应急保障、协同处置等部门并明确负责人。各部门的负责人服从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
2.5 专家咨询组
市应急领导小组设立非常设应急工作专家咨询组。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所属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应急协作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平时研究判断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现状与趋势,为市应急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应对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时,为市应急指挥部研究部署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应急指挥。
2.6 应急协调机制
市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和处置,需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和共同实施。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市应急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协调市级相关协作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参加应急协作,各协作部门的应急任务分工据其现有职责而定。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做好公路交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提供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等。
市公路局:制定和完善应急处置队伍及后备人员保障、公路抢险机械设备保障计划。及时组织修复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国道、省道、县道等干线公路交通中断的应急行动。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按照应急客货运输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应急运输保障计划,及时调配车辆,满足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的需要。参加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地方海事局):按照应急工作要求,制定和完善应急运输保障计划,组织重要物资紧急运输。及时调配船舶,满足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的需要。
各县(市、区)交通局:按照本辖区交通运输工作职能,制定和完善各项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本辖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行动,督查辖管各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类应急管理台账。
各运输企业:制订和完善各项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适时组织人员进行实操演练。按照应急工作要求,落实应急车辆(船舶)及保障人员。
当需要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时,由各级应急领导(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等级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动员和协调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参加应急工作。
3.运行机制
3.1 预测和预警
3.1.1 预警信息
涉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及相关信息包括:
(1)地质灾害监测、预报信息;
(2)江河、湖泊、水库相关水文监测、预报信息;
(3)地震灾害预测分析信息;
(4)天气监测和气象灾害预报信息;
(5)重大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6)环境污染事件影响信息;
(8)重大或恶性交通事故影响信息;
(9)国家重点或紧急物资应急运输需求信息;
(10)公路损毁、中断、阻塞和重要客运枢纽旅客滞留信息;
(11)公众举报或反映可能发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12)各级交通应急机构负责监测可能引起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报告
各级公路交通应急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由各类监测部门监测、发布的可能引起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按照4.1规定的级别和权限及时报告。
各级公路交通应急机构在接到预警信息并经核实确认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向上级交通部门报告。对于Ⅳ级以上突发事件,各级公路交通应急机构在处置的同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
3.1.3 预警级别划分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时对公路交通的影响和需要的运输能力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Ⅰ级预警(特别严重预警)、Ⅱ级预警(严重预警)、Ⅲ级预警(较重预警)、Ⅳ级预警(一般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交通运输部负责Ⅰ级预警的启动和发布,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Ⅱ级、Ⅲ级和Ⅳ级预警的启动和发布。
表3-1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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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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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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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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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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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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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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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上时;
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48小时以上时;
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可能严重影响全国或者大片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急需交通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紧急物资运输时;
其他可能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应急保障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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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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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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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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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省以内,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内,24小时以上时;
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24小时以上时;
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可能严重影响省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急需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时;
其他可能需要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保障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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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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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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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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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的影响范围在本市内,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时;
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12小时以上时;
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可能严重影响市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急需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时;
其他可能需要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保障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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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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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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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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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的影响范围在本县(市、区)内,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内时;
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6小时以上时;
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可能严重影响市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急需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时;
其他可能需要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保障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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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预警启动程序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Ⅲ级预警时,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按如下程序启动预警:
(1) 公路应急中心提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Ⅲ级预警状态启动建议;
(2) 应急领导小组在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Ⅲ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如同意启动,则正式签发Ⅲ级预警启动文件,并向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待命状态;
(3) Ⅲ级预警启动文件签发后1小时内,由公路应急中心负责向相关县(市)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下发,并电话确认接收;
(4) 根据情况需要,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此次Ⅲ级预警是否需面向社会发布,如需要,在12小时内联系此次预警相关应急协作部门联合签发;
(5) 已经联合签发的Ⅲ级预警文件由新闻宣传小组联系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布;
(6) 公路应急中心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预警信息专项报送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形成突发事件动态日报制度,并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增加预警报告频率;
(7)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筹备工作,公路抢通组和运输保障组开展应急物资的征用准备。
Ⅳ级预警启动程序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考Ⅲ级预警启动程序,结合当地特点,自行编制;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过本级预警条件或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3.1.5 预警终止程序
Ⅲ级预警降级或撤销情况下,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采取如下预警终止程序:
(1) 公路应急中心根据预警监测追踪信息,确认预警涉及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已不满足Ⅲ级预警启动标准,需降级转化或撤销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Ⅲ级预警状态终止建议;
(2) 应急领导小组在同意终止后,正式签发Ⅲ级预警终止文件,明确提出预警后续处理意见,并在24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上报预警终止文件,市交通运输委各应急工作组自行撤销;
(3) 如预警降级为Ⅳ级,公路应急中心负责在1小时内通知Ⅳ级预警涉及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12小时内组织涉及的县(市)启动预警程序,并向市公路应急中心报送已正式签发的Ⅳ预警启动文件;
(4) 如预警直接撤销,公路应急中心负责在24小时内向预警启动文件中所列部门和单位发送预警终止文件;
(5) Ⅲ级预警在所对应的应急响应启动后,预警终止时间与应急响应终止时间一致,不再单独启动预警终止程序。
Ⅳ级预警终止程序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考Ⅲ级预警终止程序,结合当地特点,自行编制。
3.1.6 应急资源征用
公路抢通小组和运输保障小组应根据预警事件的特征和影响程度与范围,提出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资源征用方案,经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
在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征用通知下发后24小时内,相关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通知的要求,负责组织和征用相关应急保障资源,签署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资源征用通知书并下发相关单位,征调相关公路抢险保通和运输保障的人员、车辆、装备和物资,并到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3.2 应急处置
3.2.1 分级响应级别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采取分级响应级别。分为特别严重事件(I级)、严重事件(Ⅱ级)、较重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四个等级。
(1)特别严重事件(I级):
按照《交通部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事发地应急机构在省应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部工作,积极开展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严重事件(Ⅱ级):
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事发地应急机构在省应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部工作,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应急措施,积极开展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应急处置工作。
(3)较重事件(Ⅲ级):
对符合本预案公路交通Ⅲ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市公路交通应急机构报市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同意后予以确认,启动并实施本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同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4)一般事件(Ⅳ级):
对符合本预案公路交通Ⅳ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县(市)公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报县(市)人民政府应急领导机构同意后予以确认,启动并实施本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同时报送市交通委备案。
按照应急工作原则,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属地应急机构处理,当突发事件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超出属地的应急能力时,可请求上一级应急机构援助。
3.2.2 市应急机构响应级别
市公路交通应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性、敏感程度、影响范围等,负责处置如下突发事件:
(1)符合公路交通Ⅲ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2)根据各县(市)应急机构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交通运输部门掌握的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展为较重的事件;
(3)根据各县(市)应急机构的请求,需要市公路交通应急机构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
(4)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应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协助处置的突发事件;
(5)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认为需要处置的其它突发事件。
3.2.3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Ⅲ级响应时,市交通运输委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响应:
(1)公路应急中心汇集各级公路交通应急机构发来的预警信息并经核实确认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提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在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如同意启动,则正式签发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文件,报送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并于24小时内召集面向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相关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电话或视频会议,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正式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由新闻宣传小组负责向社会公布Ⅲ级应急响应文件;
(3)Ⅲ级应急响应宣布后,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指定成立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公路交通应急处置工作;
(4)Ⅲ级应急响应宣布后,各应急工作组立即启动24小时值班制,根据本预案2.2.款、2.3款规定开展应急工作。
县(市)级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可以参照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Ⅳ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上一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
3.2.4 信息报送与处理
建立完善市与县(市)公路交通应急信息报送与联动机制,公路应急中心汇总上报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发布,并提供跨区域出行路况信息服务。
一般事件以上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后,事件所涉及的县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将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公路应急中心,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每日情况简报。公路应急中心及时将进展信息汇总形成每日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情况简报,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并通报各应急工作组。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和程度、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
公路交通运输管理有关单位在发现或接到社会公众报告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后,经核实后,应依据职责分工,立即组织调集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在2小时内向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3.2.5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Ⅲ级应急响应终止时,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1)公路应急中心根据掌握的事件信息,确认公路交通恢复正常运行,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平息,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Ⅲ级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终止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如同意终止,签发Ⅲ级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并在24小时内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
(3)新闻宣传小组负责向社会宣布Ⅲ级应急响应结束,说明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效果以及应急响应终止后将采取的各项措施。
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由县级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参照Ⅲ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结合本地区特点,自行编制。
3.3 应急行动
3.3.1 市级应急行动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委机关设立值班室。值班室在应急解除前24小时昼夜值班,与突发事件处置现场指挥部保持联系,收集整理突发事件的信息,传达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应急机构上报有关信息;
(2)当突发事件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处置时,市应急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可派出工作组或在现场设立指挥机构;
(3)指挥协调事发地公路管理机构对受损公路加固、抢修、保通,当地抢修力量不足时,组织其它县(市)的力量支援;
(4)根据需要,组织调用跨县(市)间的应急运力进行抢运;
(5)根据需要,采取有关处置应急事件的措施;
(6)根据事态的进展,报请市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解除应急状态。
3.3.2 县级应急行动
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选择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和报告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请示拟采取的行动;
(2)建立必要的应急行动机构;
(3)指挥协调公路管理机构对受损公路加固、抢修、保通;
(4)组织协调应急运力进行抢运;
(5)采取有关处置应急事件的措施;
(6)派救援队赴现场救助。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1)抚恤和补助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对参加应急处置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并提供相关心理和司法援助。
(2)救援救助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社会捐赠物品运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3)奖励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
3.4.2 调查与评估
总结评估小组具体负责Ⅲ级响应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市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应按照省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的要求上报总结评估材料,包括突发事件情况、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等。
3.4.3 补偿
(1)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的补偿
在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处置的Ⅲ级突发事件中使用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采取“无偿使用”原则,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应急储备物资由相关部门负责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由代储单位清点后入库。损耗、损毁的物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其他等级突发事件中经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同意使用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的,按照“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2)征用补偿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相应级别的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资源的征用补偿工作,并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行动结束后,由被征用单位(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递交应急征用补偿申请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补偿申请后,按规定发出行政补偿受理通知书,并结合有关征用记录和事后调查评估的情况,对补偿申请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出应急征用补偿通知单,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行政征用补偿形式包括:现金补偿、财政税费减免、实物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行政性补偿等。
3.4.4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小组负责组织Ⅲ级响应的恢复重建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其他等级事件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援助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市交通运输委提出请求,公路应急中心根据调查评估报告提出建议和意见,报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援助,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指导。
3.5.1 信息共享
(1)由公路应急中心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渠道,负责全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和处理。
(2)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应急管理要求和部门职责及时提供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及时提供各类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必要的基础数据。
(3)公路应急中心将信息及时通报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经复核确认后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3.5.2 信息发布
(1)较重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公路应急中心负责。
(2)发布渠道包括内部办公系统、市交通运输委网站以及经市交通运输委授权的各媒体。
(3)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应当加强同新闻宣传小组的协调和沟通,及时提供各类相关信息。
3.5.3 新闻发布与宣传
(1)Ⅲ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与宣传工作由新闻宣传小组负责,承担新闻发布的具体工作。Ⅳ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县(市)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发布,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市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2)新闻宣传小组负责组织发布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新闻通稿、预案启动公告、预警启动与应急响应启动公告、预警终止与应急响应终止公告,传递事态进展的最新信息,解释说明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问题、澄清和回应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错误报道,宣传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动态,组织召开突发事件相关各单位、部门参加的联席新闻发布会。
(3)新闻发布主要媒体形式包括电视、报纸、广播、网站等;新闻发布主要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接受多家媒体的共同采访或独家媒体专访、发布新闻通稿。
(4)Ⅲ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新闻发布材料包括新闻发布词、新闻通稿、答问参考和其他发布材料,由其他应急工作小组及时提供相关材料,新闻宣传小组汇总审核,其中Ⅲ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新闻发布材料须经应急领导小组审定。
(5)同相关部门建立多部门重大信息联合发布机制,并以会议纪要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规定。
4.1.1 组建原则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队伍。
4.1.2 公路交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
市公路局负责公路交通应急抢通保障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构建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路养护工程企业为主体的公路交通应急抢通保障队伍,按照路网规模、结构、地域分布特点,采取择优选择公路养护工程企业,并与之签订合作合同,明确技术管理要求、应急征用的条件和程序、征用补偿的标准和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规范公路交通应急抢通保障行为,保障参与公路交通应急抢通保障企业的利益。
市、县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统一调度本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点的各类应急物资、机械设备,由本级应急抢通保障队伍用于公路的应急抢险。在发生Ⅲ级公路突发事件时,由公路抢通小组统一调度各类储备物资和设备,组织实施跨县(市)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1.3 公路交通应急运输保障队伍
(1)应急运输保障队伍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建设工作。按照“平急结合、分级储备、择优选择、统一指挥”的原则在本辖区内建立应急运力储备,选择达到一定标准的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通过协商签订突发事件运力调用协议,明确纳入应急运力储备的车辆及其吨(座)位数、类型、技术状况,以及对运输人员和车辆管理的要求、应急征用的条件和程序、征用补偿的标准和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通过协议规范应急运输保障行为,并保障参与应急运输保障企业的利益。
在发生Ⅲ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由运输保障小组负责协调运力调配,保障各类重点物资、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和人员的疏散。
(2)运输装备及技术状况
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技术等级要求达到二级以上技术标准,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或行驶里程不超过15万公里。建立应急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车辆的技术状况。应急运输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保持应急运输储备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并强化应急运输车辆的日常养护与保养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所辖区域内突发事件的特征确定相应的应急运输装备,以满足不同种类的应急运输需求。
(3)应急运输人员
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和执行应急运输保障单位按照相关标准确定从事应急运输的人员,包括现场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员。应急运输人员年龄原则上控制在20-55岁之间、身体健康、政治素质高、熟悉有关政策法规等。
应急运输人员在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由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统一配发证件和必要的用品。
(4)应急运力的备案管理
建立相应的应急运力储备档案,包括运力单位、车辆及其吨(座)位数、类型及人员数量等,并上报上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备案。每年针对储备运力的技术状况、单位及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审查,对运力储备及时进行调整、补充,及时上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更新备案。
4.1.4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根据属地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特点,制订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在公路交通自有应急力量不能满足应急处置需求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请求动员社会力量,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1.5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管理机构应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不同类型公共突发事件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发放使用说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应急管理机构应为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安全风险的工作人员投保人身意外险。
4.2 物质设备保障
4.2.1 应急物资设备种类
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强化应急物资储备能力。
应急物资包括公路抢通物资和救援物资两类。公路抢通物资主要包括沥青、碎石、砂石、水泥、钢桥、钢板、木材、编织袋、融雪剂、防滑料、吸油材料等;救援物资包括方便食品、饮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明、帐篷、燃料、安全标志、车辆防护器材及常用维修工具、应急救援车辆等。
4.2.2 应急物资设备储备体系
(1)全市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
根据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分布情况,确保应急物资调运的时效性和覆盖区域的合理性,以“因地制宜、规模适当、合理分布、有效利用”为原则,结合辖区的气候与地质条件,建立若干市级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点。
(2)县(市)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辖区内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和特点,结合公路抢通和应急运输保障队伍的分布,依托行业内养护施工企业和道路运输企业的各类设施资源,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建设本地区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点。
4.2.3 应急物资管理制度
市级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实行应急物资代储管理制度,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监管,物资的调度和使用须经市交通运输委同意。担负全市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市公路局为代储单位,负责具体建设与管理工作。县(市)担负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代储单位,由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
代储单位应对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要建立健全各项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代储单位应按照市交通运输委要求,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上报公路应急中心。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各项应急物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采购、储存、更新、调拨、回收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加强物资储备过程中的监管,防止储备物资设备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在充分整合现有交通通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公路交通应急平台体系,以及依托中心城市辐射覆盖到城乡基层的面向公众紧急信息接报平台和面向公众的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公路交通应急平台根据公路交通领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接报处理、跟踪反馈和应急处置等应急管理需要,实现与上下级公路交通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具有风险隐患监测、综合预测预警、信息接报与发布、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异地会商、应急保障、应急评估、模拟演练和综合业务管理等功能,并能够及时向上级公路交通应急平台提供数据、图像、资料等。
公路交通应急平台的基本构成包括:应急指挥场所、移动应急平台、基础支撑系统、数据库系统、综合应用系统、信息接报与发布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
4.4 技术支撑
4.4.1 科技支撑
依托科研机构,加强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建立突发事件管理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制订研发计划,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重点加强智能化的应急指挥通信技术装备、辅助决策技术装备、特种应急抢险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
4.4.2 应急数据库
建立包括专家咨询、知识储备、应急预案、应急资源等数据库。
公路交通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应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按规定程序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中。
公路交通专业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点的物资采购、运输、储存的相关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公路应急中心要根据每年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编列年度预算,报应急领导小组审批,并统一负责该项工作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辖管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请求,由市交通运输委转报省交通运输厅,请求给予适当支持。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市级公路应急管理机构要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公路应急中心负责协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或跨县(市)联合应急演练活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作为年度考核指标,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原则上,应急保障相关人员每两年应至少接受一次相关知识的培训,并依据培训记录和考试成绩实施应急人员的动态管理,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图书等多种渠道,加强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宣传工作。组织编印各类通俗读本,做到图文并茂、通俗易懂、携带方便、快速查询,提高宣传与培训效果。
各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建立规范化的评估机制,综合路网规模、组织体系、重大危险源分布、通信保障、应急队伍数量、规模、分布等因素,制定客观、科学的评价指标,提出评估方法和程序。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及时地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应急管理工作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公路应急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本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上报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同时抄报有关部门。
本预案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更新:
(1)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专项预案做出调整或修改;
(2)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修订、完善本预案。对公路交通应急抢险保通和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及物资的数据资料,要求每年更新一次;
(3)根据日常应急演练和较重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结束后取得的经验,需要对本预案做出修改;
(4)因机构改革,需要对应急管理机构进行调整;
(5)其他。公路交通应急抢险保通和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及物资的数据资料应每年更新一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直属相关单位应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和更新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由公路应急中心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处室、委属相关单位和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
6.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