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2021-2022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5日
福州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
(2021-2022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坚持“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行动纲要》,打造丝路海港城,推动福州港口高质量发展,鼓励企业稳定并开辟新航线,做大集装箱集聚规模,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扶持政策
(一)集装箱航线发展补贴
1.新增国际航线补贴
对当年度每新增一条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且连续运营满一年的,给予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针对欧美等重要航线,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上报市政府专题研究,给予特殊扶持政策。
2.新增台湾航线补贴
对当年度每新增一条至台湾集装箱班轮航线且连续运营满一年的,给予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巩固国际航线补贴
对当年度连续运营满一年的国际航线(含替代航线),按航线类别给予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补贴:远洋航线200万元/年、近洋航线100万元/年。
(二)集装箱箱量增长补贴
1.集装箱增量补贴
按整个港区当年度箱量达到规定的增幅给予补贴,增幅达到5%(含)时,补贴500万元;增幅达5%以上时,按每多增长1%递增100万元补贴,上限1000万元。
2.集装箱水水中转补贴
对经由我市港区中转的内外贸集装箱,按年度箱量增幅进行奖励。存量每标箱奖励80元;增量按超率累进方式计算奖励,增幅小于5%部分,增量奖励300元/标箱;增幅5%(含)至10%部分,增量奖励350元/标箱;增幅10%(含)至15%部分,增量奖励400元/标箱;增幅15%(含)以上部分,增量奖励450元/标箱。
3.集装箱海铁联运补贴
对经由我市港区进出的海铁联运集装箱,按照省内400元/标箱、省外800元/标箱的标准给予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补贴。
4.散改集补贴
鼓励拓展散改集业务,对原以散货运输为主货物改为集装箱运输的,按照300元/标箱的标准给予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补贴。
5.内贸航运企业运量贡献奖励
鼓励内贸航运企业在我市港区开展集装箱运输业务,对港区当年度集装箱吞吐量有重大贡献的内贸航运企业进行奖励。对2021年、2022年集装箱吞吐量分别达60万标箱、70万标箱的,每年额外给予300万元突出贡献奖励。
(三)整车进出口补贴
按当年度港区整车进出口量增长情况,对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给予补贴。整个港区年整车进出口量增长20%-30%(含30%)的,一次性补贴50万元;增长30%-50%(含50%),一次性补贴80万元;增长50%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四)陆地港建设补贴
鼓励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加大揽货场站建设力度,参与投资建设为福州港提供对接服务的省内(福州市以外)、省外陆地港项目。市财政对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投资的每个陆地港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贴(参与投资建设金额应高于市财政补贴金额)。
上述第(一)至第(四)项扶持政策针对上年度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超过200万标箱的我市港区,鼓励做大集装箱集聚规模。
(五)大宗散货中转补贴
为响应国家环保政策,减少公路运输的环境污染,通过水水转运业务,优化运输结构方式。对在福州港通过水水中转方式中转的大宗散货,按当年度完成的中转量,给予码头经营人1元/吨的补贴。
二、政策适用范围及经费预算
(一)本扶持政策适用范围为福州市行政辖区港口。
(二)补贴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按50%比例共同承担。
(三)为减轻企业经营压力,增强企业持续运营信心,可以季度统计的扶持资金按照每季度业务完成情况预拨80%扶持资金,年度再统一结算,需年度统计的扶持资金按照年度统一结算。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四)为确保政策惠及干线航运企业、支线航运企业、海铁联运企业、货主企业及相关的港口物流企业,促进我市港口生产发展壮大,由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本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
(五)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报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程序核拨给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由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牵头负责补贴具体发放事宜。
三、附则
本扶持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为2年。执行期间,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可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和市财政局及时对本政策提出合理的调整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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