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化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新增登记和服务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9-07 11:14

 

各县市区运管所(中心)、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社会化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服务水平,引导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中心制定了《福州市社会化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新增登记和服务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202196

 

 

福州市社会化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

新增登记和服务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重点营运车辆社会化卫星定位运营商服务管理和考核工作,提升卫星定位运营商服务质量,引导我市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考核办法》、《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标准化手册》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化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是指为我市重点营运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总质量为12吨以上的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提供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运营服务的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运营商”。

第三条  福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对拟进入本辖区运营服务的社会化监控平台运营服务商的运营服务条件进行核实和登记,落实对辖区社会化监控平台运营服务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卫星定位运营商的新增登记核实和服务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卫星定位运营商的运营服务能力进行客观、准确的考核评定。

第二章  新增登记

 

第五条  拟进入福州辖区开展运营服务的卫星定位运营商应提交以下5项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XX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关于进入福州市辖区开展运营服务的申请报告》(详见附件1);

(二)《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运营服务登记表》(详见附件2);

(三)卫星定位运营商在福建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相关材料;

(四)根据福建省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配置标准化,提供相应运营服务能力证明材料;

(五)《卫星定位运营服务能力服务承诺函》(详见附件3)。

第六条  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核,材料齐备并符合条件的,由福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进行运营服务能力现场核实,依照核实情况填写《福州市社会化卫星定位服务商运营服务条件核实表》(详见附件4)。

第七条  现场核实运营服务能力不符合标准的,应书面告知不合格项目。卫星定位运营商整改完毕提出复核申请后予以复核。

现场核实运营服务能力符合标准的,福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研究审定后,准予进入福州辖区开展营运车辆卫星定位服务,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通过核实登记的新增卫星定位运营商清单,提交福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九条  卫星定位运营商考核周期分为月度和年度。月度考核按照自然月进行,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11日至1231日。

第十条  月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其中技术指标50分,由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每月自动计算考核得分;基础硬件和运营管理50分,根据日常运营管理、应急处置、制度执行、配合管理部门等实际情况进行评分。

年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每月考核得分累加占50%,现场勘察占50%。每半年对辖区内卫星定位运营商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全年2次现场检查取平均值作为年度考核现场检查部分的分值。考核现场填写《卫星定位运营商年度考核表》(详见附件5)。

卫星定位运营商的月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定期在福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

(一)设施设备建设情况:符合标准的办公场所、监控场所、硬件设施等。

(二)制度建设情况: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岗位职责制度、操作流程、应急处置制度等。

(三)人员保障情况:人员配备数量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的落实情况。

(四)车辆实时监控情况:终端连通情况、人员实时监控情况、违章违规情况推送、异常情况推送等。

(五)监控平台运行情况:平台连通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查岗响应率。

(六)数据存储情况:违法驾驶及处理信息存档情况(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少保存3)、数据容灾备灾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卫星定位运营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记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工作基础要求的;

(二)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监控平台或车载终端的,不按标准规范安装车载终端;

(三)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四)设置技术壁垒,阻碍车辆正常转网的;

(五)一年内累计三个月及以上考核不合格的;

(六)不积极配合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的;

(七)出现重大及以上道路运输事故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动态监控规章制度的。

第十三条   一年内累计三个月及以上月考核排名最后三名

的卫星定位运营商,福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对其进行重点约谈,督促其提升运营服务能力。

对月考核不合格的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依法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一个月。整改期内,卫星定位运营商的监控平台不得提供新增和转入车辆服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卫星定位运营商,依法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考核期。整改期内,卫星定位运营商的监控平台不得提供新增和转入车辆服务。

对严重违规、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福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依相关规定责令其退出福州辖区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市场,取消登记并将其违法违规情况抄报有关部门。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三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

1.XX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关于进入福州市辖区运营服务的申请报告

2.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运营服务登记表

3.卫星定位运营服务能力服务承诺函

4.福州市社会化卫星定位服务商运营服务条件核实表

5.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考核表

 

来源: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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