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仓山区建设局、高新区交通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1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福州市交通运输局、福州市财政局制定了《福州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4年5月7日
福州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
费改税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岛际与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十四五”期间中央财政经省财政转下达我市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费改税部分。本细则所称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包括纳入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保障群众出行的沿海和内河、湖区、库区水路客运(即除水路旅游客运以外的国内水路客运)。
第三条 补贴对象为在福州市辖区范围内提供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渡口渡船经营服务的经营者或所有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或所有者”)。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设区市与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在申报、审核、分配、拨付、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经营者或所有者应及时提出补贴申报,如实、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未报送或未按时报送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申报。
经营者或所有者对申请补贴的每艘船舶必须建立基础台账,台账应包括船舶航行情况表、补贴申报表、船舶相关证书等资料,并及时进行整理和更新,档案资料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
第六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如下:
(一)对县(市)区上报的补贴资金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审查和复核;
(二)提出市级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三)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及时分解转下达省级补贴资金,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如下:
(一)根据市级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负责省级补贴资金的分解转下达,牵头组织预算绩效管理,配合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年度考核自评。
(二)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省级补贴资金支出活动监督和财政评价。
第八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组织所在地的经营者或所有者申报补贴资金;
(二)负责补贴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核,并逐级汇总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及时转下达补贴资金,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职责如下:
(一)将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补贴对象;
(二)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补贴资金支出活动监督和财政评价。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条 市级补贴资金按补贴客位占全省的比例进行分配。
补贴客位(保留两位小数)=载客定额×时间系数。
时间系数(保留两位小数)=年船舶证书有效月数÷12月。
市级补贴资金=全省补贴资金×[福州市补贴客位数÷全省补贴客位数总和]
载客定额以船检证书为准。年船舶证书有效月数为一年内船舶检验证书均有效的月数,天数不足1个月的当月不予计算。
第十一条 市级补贴资金根据船舶主机功率、载客定额、船舶类型、船龄、投入运营时间等因素切块下达。补贴金额按照船舶主机功率和载客定额测算,权重各占50%。
单船补贴功率(取小数点后2位)=船舶主机功率×船型系数×船龄系数×运营时间系数
单船补贴客位(取小数点后2位)=载客定额×船型系数×船龄系数×运营时间系数
单船补贴金额=年度市级补贴资金总额的50%÷年度全市单船补贴功率总和×单船补贴功率+年度市级补贴资金总额的50%÷年度全市单船补贴客位总和×单船补贴客位
船舶主机功率和载客定额以船检证书为准,运营时间系数=年实际运营天数÷365天(保留两位小数)。船型系数、船龄系数见附件1。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经营者或所有者每月初应向其所在地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填报上月《船舶航行登记表》(附件4),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审核汇总情况在相应的渡口、码头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每年1月10日前,经营者或所有者应将上年度补贴申报表报送至其所在地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年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申报表》(附件2);
(二)有效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农村和岛际渡口批准文件;
(三)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或适航证书;
(四)经营者或所有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的承诺函(附件5)。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或所有者提供的材料及报备的《船舶航行登记表》(附件4),审核申报数据并填写《 年 县(市)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申请费改税补贴船舶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3)和《 年 县(市)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情况统计表》(附件6),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市级水运管理部门。并需将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单位(国有企业除外)报同级公安机关审核,由公安机关出具涉及企业和个人的专项资金涉黑比对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复核申报数据后,汇总本级及下级申报数据,填写《 年 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情况统计表》(附件7)和《 年 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情况汇总表》(附件8),于每年1月30日(节假日顺延)前报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情况,审核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汇总上报的数据,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下达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下的通知后,结合省级核定的补贴资金金额情况,7个工作日内提出市级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附件9)报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有关规定,联文将市级补贴资金及时下达。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市级补贴资金下达文件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并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补贴资金申报及资金使用情况负监管责任,通过证书审核、实地抽查等手段,严格开展审核、发放工作,每年现场抽查实现全覆盖。全程资金管理及检查材料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做到实时查询、有效追溯。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补贴申报工作进行抽查,每年现场抽查比例应不低于30%,3年实现全覆盖,检查工作可以自行组织,也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综合运用检查核查、评估评价、监测监控、调查研究等方式,加强补贴资金的财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补贴资金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船龄系数表、船型系数表
2. 年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申报表
3. 年 县(市)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申请费改税补贴船舶基本情况统计表
4.船舶航行登记表
5.承诺函
6. 年 县(市)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情况统计表
7. 年 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情况统计表
8. 年 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情况汇总表
9.福州市 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分配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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