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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我局结合2016年印发的《福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我局重新制定了《福州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2016年,我局在机构未改革前,向全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印发了《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等五个工作制度的通知》(榕交安〔2016〕193号),其中包含了《福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以及省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更多更新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规范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落实,坚决预防和遏制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交安监发〔2017〕60号)、省政府安委会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闽安委〔2019〕1号)、以及《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福建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闽交安〔2019〕2号)要求,需要对上述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力度,切实预防和遏制各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我局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和《福建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结合我局(榕交安〔2016〕193号)下发的《福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有关内容,下发了《关于征求<福州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和<福州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榕交安〔2019〕59号)。经局安委办多次研究与修改后,我局于2019年5月21日正式印发《福州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
三、主要内容说明
《福州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在2016年我局印发的《福建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基础上,结合《福建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进行修订。
一是参考省交通运输厅做法,增加了警示通报,明确了警示通报的情形和相关要求。警示通报和挂牌督办通知抄送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班子成员。(第五条、第六条)
二是参考省交通运输厅做法,对约谈情形进行了调整,对发起约谈的事故起数进行了调低,并明确了不同约谈情形的约谈对象,根据不同约谈对象确定了不同的约谈召集人。(第七条、第九条)
三是明确警示通报和约谈不代替政务、行政、刑事处罚等责任追究。(第十二条)
上述两项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既是落实交通运输部和省市政府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具体措施,也是执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重要配套,进一步完善了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体系,具有出台的必要性。起草过程遵循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原则,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易于本级和下级单位理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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