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我局结合2016年印发的《福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试行)》,我局重新制定了《福州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2016年,我局在机构未改革前,向全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印发了《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等五个工作制度的通知》(榕交安〔2016〕193号),其中包含了《福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试行)》。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以及省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更多更新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规范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落实,坚决预防和遏制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交安监发〔2017〕60号)、省政府安委会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闽安委〔2019〕2号)以及《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福建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闽交安〔2019〕2号)要求,需要对上述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力度,切实预防和遏制各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我局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结合我局(榕交安〔2016〕193号)下发的《福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试行)》有关内容,下发了《关于征求<福州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和<福州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榕交安〔2019〕59号)。经局安委办多次研究与修改后,我局于2019年5月21日正式印发《福州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三、主要内容说明
《福州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在2016年我局印发的《福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试行)》基础上,结合《福建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进行修订。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挂牌督办按分级、属地和“三个必须”的原则进行。(第三条)
二是明确了报市政府安委会督办事项,进一步明确市局挂牌督办事项。(第四条、第五条)
三是《福建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间、整改方案、验收、核销等要求,明确了交通运输部门对核销的确认时间和确认方式。(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四是重大事故隐患除挂牌督办外还应按法律法规要求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方案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五是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监督检查计划,并要求定期统计、分析。(第十五条)
六是对整改不合格的,加大执法力度,明确要求责令改正或停产整改,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政府依法关闭。(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