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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进一步加强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福州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路运输实际,研究制定了《福州市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
二、主要内容说明
《福州市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中明确了制定背景、适用范围、主要内容、责任等方面共十三条内容,主要是依据我局《福州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榕交安〔2019〕89号)和《福建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要求。
一是明确警示通报的情形和相关要求,警示通报抄送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班子成员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第五、六条)
二是明确了不同约谈情形的约谈对象,根据不同的约谈对象确定不同的约谈召集人,规范了约谈的一般程序。(第七、八、九、十条)
三是明确警示通报和约谈不代替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责任追究。(第十二条)
三、制定目的
加强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预防和遏制水上运输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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