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0-07-06 16:40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经1988年11月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经过4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共5章58条。

  一、立法目的是什么?

  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目的是为了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框架结构和主要制度是什么?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共5章58条,包括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与1988年制定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相比,修改后完善了野生动物疾病防治、野生动物损害补偿、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监管检验等制度,在生产经营等方面增加了禁止性规定及相应责任,细化和加重了有关政府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责任。

  三、政府及相关部门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定职责是什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相关条文:第五、七条。

  四、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是什么?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相关条文:第六条。

  五、禁止猎捕野生动物有何规定?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相关条文:第二十、二十一条。

  六、猎捕野生动物有哪些限制?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相关条文:第二十一、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七、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及相关商业活动有什么规定?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相关条文:第二十七、三十一、三十二条。

  八、禁止经营利用和食用野生动物有什么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相关条文:第三十条。

  九、野生动物保护有关部门履职失职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条文:第四十二条。

  十、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条文:第四十五、四十六条。   
来源:交通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文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