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0-08-17 15:34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1、制定的必要性

2017年我市出台《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政策效应十分明显。为进一步加快打造“丝路海运”通道,扶持和鼓励我市航运业发展,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对我市航运企业的影响,亟需对已于2019年底到期的《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再行延长实施。同时,省内泉州、厦门、平潭等地航运业扶持政策都将延续为维持我市航运业发展良好态势,根据4月1日市政府主要领导专题会议精神,我局积极开展调研,并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对《办法》做相应补充调整。

2、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为解决国内外疫情带来的影响,吸引更多航运企业、船舶落户我市,推动我市航运企业做大做强等问题。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1、起草过程

根据《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榕政综〔2017〕126号),为促进福州航运发展,制定了促进我市航运业发展的扶持政策,2020年受国内外疫情的影响以及扶持政策到期的局限,市交通局积极开展调研,并征求了有关企业和相关单位意见,市政府林中麟副市长召开了专题会议对方案进行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2、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

(2)《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0〕18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30号)

(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7〕150号)

(5)《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推进航运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年修订)>的通知》(岚综管委〔2019〕181号)

(6)《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水路运输业务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港规〔2020〕1号)

三、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加快打造“丝路海运”通道,扶持和鼓励我市航运业发展,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对我市航运企业的影响,亟需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对福州市航运业奖励办法进行3个方面的提升完善:

一是增加建造内河及江海直达标准运输船舶奖励政策。对我市航运企业新增建造且符合《闽江江海直达运输及船型研究》的内河及江海直达运输船舶(含集装箱运输船舶、新能源船舶、电动船舶)合法经营1年及以上的,给予500元/载重吨奖励。

二是提高新增船舶奖励标准。将新增船舶运力奖励由65元/载重吨提高至100元/载重吨。

三是扩大航运企业奖励认定范围。对6家原省属航运企业一视同仁纳入奖励扶持范围。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起草过程中无不同意见。

来源: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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