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1、制定的必要性
2017年我市出台《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政策效应十分明显。为进一步加快打造“丝路海运”通道,扶持和鼓励我市航运业发展,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对我市航运企业的影响,亟需对已于2019年底到期的《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再行延长实施。同时,省内泉州、厦门、平潭等地航运业扶持政策都将延续。为维持我市航运业发展良好态势,根据4月1日市政府主要领导专题会议精神,我局积极开展调研,并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对《办法》做相应补充调整。
2、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为解决国内外疫情带来的影响,吸引更多航运企业、船舶落户我市,推动我市航运企业做大做强等问题。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1、起草过程
根据《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榕政综〔2017〕126号),为促进福州航运发展,制定了促进我市航运业发展的扶持政策,2020年受国内外疫情的影响以及扶持政策到期的局限,市交通局积极开展调研,并征求了有关企业和相关单位意见,市政府林中麟副市长召开了专题会议对方案进行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2、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
(2)《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0〕18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30号)
(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7〕150号)
(5)《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推进航运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年修订)>的通知》(岚综管委〔2019〕181号)
(6)《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水路运输业务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港规〔2020〕1号)
三、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加快打造“丝路海运”通道,扶持和鼓励我市航运业发展,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对我市航运企业的影响,亟需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对福州市航运业奖励办法进行3个方面的提升完善:
一是增加建造内河及江海直达标准运输船舶奖励政策。对我市航运企业新增建造且符合《闽江江海直达运输及船型研究》的内河及江海直达运输船舶(含集装箱运输船舶、新能源船舶、电动船舶)合法经营1年及以上的,给予500元/载重吨奖励。
二是提高新增船舶奖励标准。将新增船舶运力奖励由65元/载重吨提高至100元/载重吨。
三是扩大航运企业奖励认定范围。对6家原省属航运企业一视同仁纳入奖励扶持范围。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起草过程中无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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