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细则》删减内容
根据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精神,6家原省属航运企业一并列入奖励扶持范围,因此删除了《细则》总则中“不含省属企业”的规定。
二、《细则》增加内容
1.为保证财政奖励资金的有效使用,并参照厦门、泉州等地经验,明确获得新增船舶奖励资金的航运企业如未满5年迁出我市登记(因船舶报废拆解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需全额退还奖励款项,退还奖励款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为维护航运市场运营秩序,明确购买福建省外的船舶方可享受新增船舶奖励,购买省内的船舶不享受新增船舶奖励。
3.为促进我市船舶大型化发展,明确购买的船舶须5000载重吨(含)以上方可享受新增船舶奖励。
以上增加的三点内容,在《细则》“其他事项”中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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