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0-11-23 11:38
    《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榕政〔202090号2020年8月11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印发实施。为规范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明确资金申报流程和要求,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原《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有关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细则》删减内容

根据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精神,6家原省属航运企业一并列入奖励扶持范围,因此删除了《细则》总则中“不含省属企业”的规定。

二、《细则》增加内容

1.为保证财政奖励资金的有效使用,并参照厦门、泉州等地经验,明确获得新增船舶奖励资金的航运企业如未满5年迁出我市登记(因船舶报废拆解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需全额退还奖励款项,退还奖励款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为维护航运市场运营秩序,明确购买福建省外的船舶方可享受新增船舶奖励,购买省内的船舶不享受新增船舶奖励。

3.为促进我市船舶大型化发展,明确购买的船舶须5000载重吨(含)以上方可享受新增船舶奖励。

以上增加的三点内容,在《细则》“其他事项”中予以体现。

来源: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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