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交通局会同相关单位修订了《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有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2016年12月1日市交通委联合相关单位印发了《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于2019年4月进行了修订。近年来,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尤其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化,《细则》中部分条款与相关上位法和政策存在不衔接、不配套之处,亟需再次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对网约车平台、从业人员准入条件进行修改和调整,删除了网约车平台需在本市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从业人员户籍限制、不良记录限制准入等条款,以与当前国家和省市现行规章、政策保持一致。
(一)修改关于网约车平台准入必须在本地注册的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等5部门2021年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第3点规定: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2022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全国大市场的意见》也专门提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因此,将《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必须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并在本市依法纳税”的规定修改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规定
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删除了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规定,为与上级政策保持一致,将《细则》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三)删除关于从业人员户籍限制条件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治工作委员会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以本地户籍作为在本地从事出租汽车司机职业准入条件的规定,不符合党中央关于引导劳动力要素畅通有序流动、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保证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的改革精神”。同时,省交通厅制定的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中已删除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事项对于户籍材料的要求。为顺应国家法制建设和行政审批改革要求,本次修订删除了原《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取得公安机关签发的本市居住证”的规定。
(四)删除关于不良记录限制准入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指出:“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鉴此,本次修订删除了原《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未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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