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3年7月,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印发《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运输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3〕8号,以下简称《省级管理办法》),对原有的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补助资金分配和下达方式进行调整,将原来“按项目定额补助方式下达到县”调整为“‘以奖代补’方式下达到各设区市”,并明确要求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考虑到《省级管理办法》未细化规定补贴资金的申请条件、补贴标准与申请材料具体规范,此次制定的《实施细则》对农村客运道路客运发展、农村客运站点发展、等级客运站发展、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出租车电动化补贴等奖补资金考核、分配以及申请要求进行了相应细化。同时为确保“十四五”期间补贴资金政策能与“十三五”平稳过度衔接,《实施细则》充分参考了“十三五”期间补助政策的具体要求。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六章二十五条,除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外,主要对补贴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申请条件、资金申请下达和监督检查等四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一)职责分工(第四条、第五条)
根据《省级管理办法》规定,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开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约定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
(二)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和申请材料(第六条至第十一条)
《实施细则》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明确农村道路客运发展、农村客运站点发展、等级客运站发展、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出租车电动化等5个补贴资金的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1.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该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的购置与运营,补贴对象为从事通建制村任务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补贴资金按照各县(市)区农村道路客运在册运营月座位数占全市总在册运营月座位数的占比进行分配。由于《省级管理办法》未规定具体的申请条件,为保证可操作性,申请条件参照“十三五”期间《福建省农村客运、出租车行业油价补贴省级统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闽交运〔2017〕36号,以下简称《申报指南》)中关于“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的申请条件进行设置。
2.农村客运站点发展补贴资金。该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乡镇综合服务站和港湾式客运站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按照各县(市)区该项考核分数占全市考核总分的占比进行分配。申请条件依据《省级管理办法》对农村客运站点的考核要求,并参照“十三五”期间《申报指南》的申报条件以及《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四好农村路”运营好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运管办〔2017〕34号)附件中的建设标准和验收要求进行设置。
3.等级客运站发展补贴资金。该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等级站建设与运营,补贴资金按照各县(市)区年度考核分数占全市考核总分的比例进行分配。申请条件依据《省级管理办法》对等级客运站的考核要求制定。
4.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该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按照各县(市)区该项考核分数占全市考核总分的占比进行分配。申请条件依据《省级管理办法》对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的考核要求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进行设置。
5.出租车电动化补贴资金。该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补贴,资金分配参照“十三五”期间《福建省出租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建〔2016〕61号),按照各县(市)区车辆在册月数占全市总在册月数的比例进行分配。申请条件根据《省级管理办法》及《福建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2021年度和2022年度农村客运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补贴资金申报工作要求的函》(闽运输经运〔2023〕5号)进行设置。
(三)资金申请和下达(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情况开展考核自评,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四)监督检查(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
《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全过程监督检查。根据《省级管理办法》市级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三年实现全覆盖,补贴台账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根据实际情况,县级每年要完成全覆盖检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