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服务成本规制实施办法》等三个办法解读
时间:2023-12-27 16:51
  近日,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单位对福州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成本规制办法等三个办法进行了修订,为便于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激发企业增收节支、强化服务的积极性,同时考虑中央及省级部门取消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和电价优惠等政策的变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及《福州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成本规制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交企业当前实际运营情况,经过多次讨论和研究对《福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服务成本规制实施办法》《福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财政补贴办法》《福州市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三个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出台依据

1.《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

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3.《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

4.《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成本规制办法(修订)〉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榕财企〔2021〕16号)

三、修订的重点内容

此次修订针对政策变化和成本规制存在的不足,结合历年成本规制结果和公交企业实际运营情况,按照“总额控制、分项核定”的思路,在“完善规制范围、规范财政补贴、强化运营考核”等方面作出相应调整完善。主要如下:

(一)《福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服务成本规制实施办法

1.为合理控制企业纯电动公交车电费支出,根据行业平均水平,将原充电价格“按福建省物价局规定的充电服务价格标准与电力部门结算价格合计作为充电价格基准确定”修改为“以各公交企业招标价格为准,按单价不超过1.35元/千瓦时核定,今后如遇电价政策调整的另行核定最高单价”。

2.为提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交场站利用率,在公交企业租赁市客运场站公司所属以外首末站、公交停车场的核定标准中,新增“已租赁的公交停车场,续租时按照不高于原租赁价格据实核定”、“新租赁的公交停车场按照不高于福州城市客运场站运营有限公司同期租赁价格据实核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市政府要求,在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费中增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

4.为提高一线从业人员形象,在其他直接运营费中,将驾驶员服装每套(10件)补贴标准由300元调整为600元。

 (二)《福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财政补贴办法

1.为进一步督促企业加强成本管控,控制财政补贴总额,在核定运营成本中增加“各公交企业核定的每千公里运营成本,不得超过规制年度前两年行业平均水平”。

2.为进一步促进企业提高服务能力,优化服务质量考核绩效,在服务质量考核成绩低于90分时,每减少一分扣减核定财政补贴从0.6%提高到1%,最高扣减比例由原来的6%提高到10%。

3.为兼顾车辆延长使用年限的安全和效率,将公交车辆延长使用奖励条件中“每月运营里程达到2000公里以上”调整为“每月运营里程达到2500公里以上且全年未发生责任事故,同时动力电池质保期需在有效期内”。

4.为确保公交企业严格执行运营服务计划,增加运营里程惩罚的具体核算方法,明确核定运营里程超过服务计划里程的,按超里程比例扣减核定财政补贴金额。

(三) 《福州市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1.年度考核和乘客满意度考核不再区分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统一合并考核,并同步调整年度考核和满意度考核指标项目和分值,降低载客里程等数量指标的考核权重,将考核重点由数量向服务质量转变。

2.调整服务质量考核成绩的计算方法,将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乘客满意度考核比重按照40%、40%、20%进行加总计算,调整为按照50%、30%、20%计算,加强日常考核比重,将服务质量考核重点由事后考核向日常监管转变,提高全过程监管力度。

3.年度考核评分标准中增加多元化经营收入年增长需达到2%以上和荣誉称号加分项指标,鼓励企业增加营收和争先创优;在年度考核中评分中,将城市公共汽电车责任事故死亡率和城市公共汽电车责任事故率两项指标,实行较大事故一票否决制,确保公交运营安全。 

来源: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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