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福州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23年6月,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3〕9号,以下简称《省级管理办法》),对原有的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分配和下达方式进行调整,将原来“按项目定额补助方式下达到县”调整为“‘以奖代补’方式下达到各设区市”,并明确要求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省级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分解转下达省级补贴资金,开展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福州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二)依据文件及参考文件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2.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9号)
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21〕40号)
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沿海水运工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补资金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 的通知(闽交规〔2018〕63号)
二、制定过程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市水运中心按照省级管理办法的总体精神,起草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23年11月6日-12月6日在市交通局官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同时于10月31日行文征求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意见,12月1日组织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召开现场征求意见会,共收到福清、永泰、闽清交通局提出的榕后湖渡1、榕春光渡1、榕协星渡1、榕梅台渡1等4艘新建渡船应按照造价70%奖补;建议提高候船亭改建、维护的奖补标准共2条意见,均采纳吸收。市水运中心安全服务科提出:建议删除“内河载客渡船改造”建设项目的奖补内容;建议渡口新建、改建、维护奖补标准分类明确,并适当提高改建、维护奖补标准;依据榕政办〔2022〕33号文,建议在运营类奖补项目增加“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考评”、船舶船员科提出:建议在运营类奖补项目增加“内河客(渡)船船员适任教育培训”内容、财务室提出:建议细则中明确涨价补贴资金是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建议建设类项目“新增船舶充电设施”修改为“新增船舶(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充电设施”;建议细则中建设项目的预拨制改为根据建设进度申请款项。共7条意见,吸收采纳6条。其中安全服务科提出的依据榕政办〔2022〕33号文,建议在运营类奖补项目增加“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考评”未采纳,因榕政办〔2022〕33号文明确是“考评合格给予与省级等额的市级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乃中央财政、省财政下达我市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涨价部分,不符合榕政办〔2022〕33号文件要求的市级奖励资金要求。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八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参照《省级管理办法》第二条说明补贴资金来源及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的概念与范围。
第二章部门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并参照《省级管理办法》有关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内容进行细化。
第三章资金适用范围及分配方式。一是结合我市实际将项目按资金用途及补贴对象划分为建设类项目和运营类项目,建设类项目指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设备建设项目,补贴金额与项目投入资金挂钩;运营类项目指保障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服务正常运营的项目,补贴金额与经营情况挂钩。二是考虑省级下达资金使用的各种可能情况,鉴于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以“十四五”为周期,为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明确省级下达补贴资金优先安排建设类项目,结余部分可安排运营类项目,仍有结余的纳入下年度补贴资金使用。
第四章申报材料。本着减证便民原则,在确保佐证项目真实性的前提下尽量简化申报材料,主要参照原省级统筹资金申报材料及省港航中心《2021年度和2022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资金申报工作要求》等整理。
第五章申报程序。参照原省级统筹资金项目申报流程及《省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与本《实施细则》第二章部门职责内容相对应。
第六章资金拨付。参照原省级统筹资金拨付流程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细化分解,市交通运输局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文件后30日内,配合市财政局将省级补贴资金分解下达各县(市)区。县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市级下达的资金文件后,将本辖区资金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
第七章监督检查。参照《省级管理办法》制定,规定了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全过程监督检查。根据《省级管理办法》市级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三年实现全覆盖,县级每年实行100%现场抽查,补贴台账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第八章附则。对《实施细则》中常用术语进行了解释,并将2021年1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印发日之间的项目纳入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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