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福州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工作背景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23年6月,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印发《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3〕10号,以下简称《省级管理办法》),对原有的资金分配和下达方式进行调整,将原来补贴资金下达到县调整为下达到设区市,将原每艘船舶的补贴资金分配由省中心按照船舶功率和载客定额,并综合考虑船型、船龄、运行天数等因素后进行分配,调整为省级对各设区市的资金分配按照船检证书上记载的载客定额和船检证书有效月数进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考虑到《省级管理办法》未细化规定单艘船舶补贴资金分配标准与申请材料具体规范,此次制定的《实施细则》对费改税补贴资金分配、申请、下达和使用管理要求进行了相应细化。同时为确保“十四五”期间补贴资金政策能与“十三五”平稳过度衔接,《实施细则》充分参考了“十三五”期间补助政策的具体要求。
(二)依据文件及参考文件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5 号)
2.《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10 号)
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省级统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7〕15 号)
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防范财政资金流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通知》(闽财政法〔2018〕35 号)
5.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防止财政专项资金落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补充说明》(榕财行〔2020〕1 号)
二、制定过程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市水运中心按照省级管理办法的总体精神,起草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23年12月18日-2024年1月18日在市交通局官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8日,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了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异议。
《实施细则》起草过程中,市水运中心还深入重点县区、渡口开展调研,召集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开展专题研讨,听取并采纳了相关单位和有关运营人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六章二十三条,除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和附则(第二十三)外,主要对补贴资金管理的管理职责、资金分配、申请、下达和使用管理、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一)管理职责(第四条至第九条)
根据《省级管理办法》规定,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开展,划分设区市与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二)资金分配(第十条、第十一条)
参照“十三五”期间《福建省岛际与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考虑因素,明确市级补贴资金根据船舶主机功率、载客定额、船舶类型、船龄、投入运营时间等因素切块下达,补贴金额按照船舶主机功率和载客定额测算,权重各占50%。具体为:
单船补贴功率(取小数点后2位)=船舶主机功率×船型系数×船龄系数×运营时间系数
单船补贴客位(取小数点后2位)=载客定额×船型系数×船龄系数×运营时间系数
单船补贴金额=年度市级补贴资金总额的50%÷年度全市单船补贴功率总和×单船补贴功率+年度市级补贴资金总额的50%÷年度全市单船补贴客位总和×单船补贴客位
船舶主机功率和载客定额以船检证书为准,运营时间系数=年实际运营天数÷365天(保留两位小数)。
(三)资金申请、下达和使用管理(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对经营者或所有者、设区市与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资金申请、下达和使用等环节的资金申报材料、上报、公示、拨付时间进行统一。
(四)监督管理(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证书审核、实地抽查等手段,严格开展审核、发放工作。根据《省级管理办法》市级每年现场抽查比例应不低于30%,3年实现全覆盖。县级每年要完成全覆盖检查,全程资金管理及检查材料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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