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及晋安、马尾交通(运输)局,仓山区城乡建设局:
根据《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关于下达福州市群养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省级统筹资金计划的通知》(闽路规划〔2014〕7号)精神,我委榕交建〔2014〕108号共下达各单位养护机械购置计划10套、并预拨省补资金156万元(省补上限260万元)。截至目前,购置工作大部分完成,根据闽路办农〔2014〕函63号,为加快补助资金拨付,现将已完成购置的单位省补资金(尾款)予以下达,未购置的单位的预拨资金予以收回,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养护机械购置
(一)完成购置情况
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采购合同和发票(复印件)材料,除长乐市未开展购置、闽侯县差2台工程车未完成购置、晋安区经批准取消购置外,其余单位已完成购置任务,合计已完成196.21万元购置金额,各县完成购置的具体情况见附表。
(二)资金补助与收回
1、已完成购置任务的单位购置发生金额共168.63万元(统一不含工程车车购税),本次予以全额补助,抵扣已预拨资金(93.6万元)后,本次拨付资金(尾款)75.03万元。各有关县(市)的补助资金与本次拨付尾款详见附表;
2、闽侯县未完成购置,待工程车购置完成后确定和下达补助资金(尾款),请闽侯县交通局务必抓紧完成购置并报送购置合同与发票(复印件);
3、晋安区、长乐市各已预拨的15.6万元资金予以收回,请晋安区、长乐市交通(运输)局于2015年1月15日前,将省补预拨资金退回我委帐户(户名: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帐号:116020100100036019,开户行:兴业银行福州屏山支行)。
4、收回的资金由我委统筹安排使用,在省公路局正式结算补助资金之前,有需要增添养护设备的单位可尽快向我委提出申请。
二、养护服装等辅助设备购置
截至目前,除福清未完成、长乐、仓山未开展购置外,其余单位已完成购置,具体见附表。
因养护服装等辅助设备涉及农村公路一线养护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请福清、长乐市交通运输局和仓山区建设局按榕交建〔2014〕108号的要求务必抓紧完成采购与发放工作,并及时报送采购合同与发票(复印件)。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