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及晋安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
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省补核销资金的通知》(闽交规〔2015〕11号)精神,现将我市2014年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省补核销资金予以下达。具体通知如下:
一、省厅本次对我市各县(市、区)2014年12月15日前通过“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系统”上报申请核销250个项目中的241个项目进行了省补资金核销,实际核销规模294.587公里、核销省补资金3497.1万元,抵扣闽交规〔2014〕49号文件预拨我委2850万元,本次拨付我委647.1万元(尾款)。
二、按照省厅文件下达的我市2014年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省补核销明细表,本次下达省补核销资金(尾款)647.1万元。具体详见附件1。
(一)福清、长乐、连江、闽清、晋安5县(市、区)因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全部核销项目(未按时完成核销任务)或个别项目省里暂未安排核销,导致榕交建〔2014〕263号文件预拨款超过本次实际核销省补资金,共计超拨482.9万元,其中:福清超拨104.6万元、长乐超拨36.6万元、连江超拨8.4万元、闽清超拨328.3万元、晋安超拨5万元,请上述5县(市、区)交通局务必于3月20日前将超拨的资金按原渠道退回我委。
(二)闽侯、罗源、永泰及市公路局本次应拨付省补核销资金(尾款)共计1130万元,其中:闽侯59.7万元、罗源186.4万元、永泰666.2万元、市公路局217.7万元,我委将根据到位的省补资金和超拨单位退回的资金分批安排拨付。
三、本次核销的241个项目的具体省补资金详见附件2,请各单位按规定及时下拨、并专款专用。
四、按照省厅文件精神,本次一次性结清2014年度切块计划,各县(市、区)2014年度剩余的省补切块计划不再保留,纳入2015年度省补切块计划统筹安排。
五、请各单位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按时报送月进度报表,按时、按规定申报项目省补资金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