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各县(市)及晋安、马尾区交通(运输)局,仓山区城乡建设局:
按照《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关于下达农村公路出行指示系统完善工程省补资金的通知》(闽路规划〔2014〕256号)和《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公路指路标志设置指南(试行)〉的通知》(闽路农〔2015〕19号)精神及省补资金按县、乡道养护规模比例分配方式,现将农村公路指路标志设置省补资金分解下达各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资金
按照现有农村公路县、乡道养护规模比例分配,分解下达各单位省补资金265万元,其中:福清42.23万元、长乐24.04万元、闽侯45.76万元、连江26.32万元、罗源21.14万元、闽清34.92万元、永泰51.70万元、晋安12.86万元、马尾5.18万元、仓山0.85万元(详见附表),请专款专用。除省级补助外,群养公路指路标志设置所需的其余资金,原则上由县级自筹解决。
我委榕交建〔2014〕215号下达的2014年群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设施设置任务及补助资金计划中涉及的部分县、区指路标志设置补助计划共34.24万元予以取消(统一口径补助、不重复补助),具体在榕交建〔2014〕215号资金尾款拨付时结算。
二、指路标志设置补充要求
1、各单位要按照《福建省农村公路指路标志设置指南(试行)》实施指路标志设置,为便于养护维修,要求全市农村公路指路标志底板统一采用铝合金板。
2、2015年养护生态示范路项目涉及的指路标志务必要规范设置,起示范作用。
3、新、改建(含路面重铺)公路项目涉及的指路标志设置应与公路建设同步完成。
4、各县(市、区)应根据各养护线路的具体情况,指路标志尽量与养护现场公示牌、公里牌、百米桩、涵洞标识等养护管理设施同步实施到位,个别位置或个别路段因国省道编码调整问题暂时不宜设置的,今后应及时补充设置且不超过省局规定的最后时限,确保在2018年底前建成较完善的农村公路出行指示系统。
5、请各单位及时将指路标志设置具体实施情况(设置数量、完成情况、单价、资金筹措等情况及标志影像等相关材料)正式行文报告我委,便于我委及时安排补助资金结算。
三、其他事项
1、榕交建〔2014〕215号下达的群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设施设置任务目前绝大部分县、区未完成,各单位应抓紧实施,并在11月底前按榕交建〔2014〕215号规定正式行文报送具体实施情况。
2、养护管理设施设置及指路标志设置将列入养护管理工作年度检查考核。
附件:福州市群养农村公路指路标志设置省补资金分解表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