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及晋安、马尾区交通(运输)局,仓山区城乡建设局:
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农村公路养护省补资金的通知》(闽交建〔2016〕43号)和《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管理事项的通知》(闽交建〔2015〕57号)精神,现将2016年度群养农村公路养护省补资金分解下达各单位,具体通知如下:
一、固定省补养护资金
(一)75%的固定省补养护资金
按闽交建〔2015〕57号的规定,本次直接分解下达各单位75%的固定省补养护资金共1988.99万元,其中:福清339.94万元、长乐173.28万元、闽侯326万元、连江186.05万元、罗源170.41万元、闽清265.61万元、永泰380.01万元、晋安95.9万元、马尾43.34万元、仓山8.45万元(各县(市)区公路养护规模及省补养护资金详见附表)。
(二)市级可统筹安排25%的固定省补养护资金
市级可统筹安排用于大中修的25%固定省补养护资金共计662.99万元,拟按《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修订版)》(待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的相关资金管理和奖惩措施规定执行。
二、增量省补养护资金
经测算,全市“增量省补养护资金”约657.12万元(各县的“增量省补养护资金”测算金额详见附表)。按照《农村公路养护增量省补资金挂钩下达办法》(闽交建〔2015〕57号)规定,“增量省补养护资金”与市、县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支出情况挂钩(按县核算)。
三、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县级财政配套资金
各县(市)区应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5〕24号)精神,及时配足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各县(市)区应配套资金详见附表(《2016年群养农村公路养护县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计算表》)。对县级配套不到位、支出未达到规定要求而未能取得“增量省补养护资金”的,其25%的固定省补养护资金将统筹安排用于其他县(市)区使用。
(二)资金使用管理
1、各县(市)区级交通部门、各乡镇应当设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户(帐),用于归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户(帐)只办理和核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拨入和拨出,不得发生其他资金的收支。
2、各单位应制定本辖区公路养护补助政策(乡村道小修保养补助标准、大中修配套补助标准等)和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优先保证小修保养支出,列入小修保养(日常养护)资金补助(支出)的规模应不低于省厅下达的养护规模。
3、市、县级财政资金原则上优先用于小修保养,省补养护资金侧重用于大中修工程支出,省、市、县养护资金不得用于新改建工程支出。
4、各县(市)区级交通部门、各乡镇应按照“七公开”制度(闽交办建〔2014〕19号)对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并留下痕迹资料。
(三)养护管理工作与绩效评价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省、市财政补助资金支出均列为绩效评价重点监控项目。为此,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并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1、养护工作有关绩效目标基本要求
(1)日常养护实施里程(及小修保养资金补助里程)不小于省级资金下达的养护里程(2015年底年报数);大中修工程实施里程不低于总管养里程的5%;年度水毁修复完成数占85%以上、年度群众反映公路病害处置完成率高于80%以上、公众投诉办结率95%以上。
(2)按季度养护检查,公路平均优良率达到50%以上;年度大中修完工项目合格率达97%以上;年末一二类桥梁比例不低于98%;省级抽查检测路面损害状况指数(PCI)平均84分以上、路面行驶质量(RQI)平均65分以上。
(3)县(市)区交通部门加强对乡镇养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确保乡镇养护管理工作100%通过县级半年度、年度考核考评;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市级综合考核考评达到700分以上。
2、养护管理绩效评价及监控过程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按照《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制度(试行)》(闽路农〔2013〕42号)和《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等要求,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季度检查、半年度检查考评、年度检查考评等各项养护管理工作,并做好养护管理工作各项内业资料。
(2)按规定报送报表和材料:
A)财政预算资金执行情况报表
按月、按季度填报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包括资金到位、实际支出等相关数据(具体按委财审处布置的为准);
B)养护质量季报
每个季度末(至次月5日前)报送养护质量季报电子版(纸质版随绩效评价其他佐证材料一起报送),表式见附表;
C)半年度县级考核结果与通报
7月31日前送达半年度县级养护考核结果报表(表式见附件)与半年度综合检查情况通报(纸质或OA);
D)年度县级考核结果与通报
12月15日前送达年度县级养护考核结果报表(表式见附件)与年度综合检查检查情况通报(纸质或OA);
E)绩效评价所需的其他佐证材料和年报资料,将另行通知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