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及晋安、马尾区交通(运输)局,仓山区建设局,高新区管委会交通局: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工作,科学合理地评价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效,促进养护工作的规范化、正常化,不断提升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市政府《关于创新农村公路管理机制体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委对《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修订版)》(榕交建〔2017〕154号)进行了修订,并经8月13日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建管处反馈。
福州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8年8月21日
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提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为群众出行提供良好的农村公路通行条件,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闽政〔2017〕50号)、《福建省农村公路考评办法(试行)》(闽交建〔2009〕98号)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农村公路管理机制体制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8〕1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全市境内已列入省、市养护管理资金补助范围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二章 考核制度
第三条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指导和市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工作,负责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考核。
第四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指导和县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工作,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考核,每年11月份组织一次辖区内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并及时上报评定结果。
第五条 县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并对乡、村道养护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每月对县道组织一次检查考评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养护管理机构(乡路长办)承担本辖区内乡道养护管理工作,并对村道养护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根据各县(市、区)制定的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每月对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工作。
第三章 养护质量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平整舒适;路肩整洁、平整顺直、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交通标志、防护设施完好;绿化协调美观、路域洁美;逐步构筑农村公路“通畅、安全、和谐、美观”的交通环境。
第九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含养护专项工程)质量标准依据交通部、省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综合考核分为“养护管理考核”、“养护质量考核”、“养护工程”及其他附加项目等。
“养护管理考核”分为养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建设、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养护管理工作规范开展情况等内容的考评,“养护质量考核”分为路面技术状况检测、示范线路养护质量、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抽查等考评。
半年度检查考核侧重检查养护管理各项工作的推进和落实,年度检查考核实行全面的检查考核并侧重养护管理成效。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综合考核采取1000分制,其中养护管理350分、养护质量600分、养护工程50分,具体见附表《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内容与评分表》、《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生态示范线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分表》和《福州市农村公路普通线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分表》。
附加项目具体评价内容详见附件《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附加项目评分表》,累计最高加分不超过30分,累计最高减分不超过30分。
半年度检查考核得分和年度考核得分权值为30%和70%。
第十二条 市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结果向全市交通系统通报,并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省级补助养护资金(以下简称“省补资金”)的分配下达方式:
(一)固定省补资金(原“7351”省补资金)的50%按省级规定直接分解下达;25%的市级可统筹部分(按照闽交建〔2017〕105号以下简称为:市统筹资金),与市级养护管理综合考核结果挂钩进行资金额度分配;
(二)增量省补资金,按省级规定下达。
第十四条 市级不保留市统筹资金,按考核结果奖惩分配给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上报大中修工程(或养护工程包)建议计划,市级安排大中修(或养护工程包)补助计划,资金随计划下拨,实行年度核查与核销。
第十五条 市级分成养护资金主要安排用于生态示范路、应急基地、灾毁抢修、养护管理考核先进奖励等支出,若有剩余,原则上可安排县道等大中修工程(或养护工程包)补助计划。
第十六条 按照市级年度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综合考核结果,对于年度考核得分≥700分的前三名单位予以表彰并分别奖励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养护资金。
第十七条 是否取得增量省补资金、市级年度养护管理综合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市统筹资金的额度分配以及分成养护资金使用计划安排进行挂钩,具体如下:
(一)年度考核得分≥600、<700分的县(市、区),扣减下一年度一半的市统筹资金的额度分配,同时取消下一年度分成养护资金中的大中修计划安排;或扣减下一年度养护工程包20%补助;
(二)年度考核得分<600分和未能取得增量省补资金的县(市、区),取消分配下一年度全部的市统筹资金,同时取消下一年度分成养护资金中的大中修计划安排;或扣减下一年度养护工程包50%补助;
(三)被取消分配(或扣减)的市统筹资金,优先用于安排市级考核前三名单位的大中修(或养护工程包)计划;
(四)在市级分成养护资金使用计划安排中,优先安排市级考核前三名单位的建议计划(或养护工程包计划)。
为促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被市级扣减(或取消)分配市统筹资金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及其养护管理机构落实整改工作,确保农村公路路况稳定,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被市级扣减(或取消)分配市统筹资金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向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补足省级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榕交建〔2017〕154号印发的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可根据养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对考核内容及分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附件:
1、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内容及评分表(试行修订版)
2、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附加项目评分表(试行修订版)
3、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生态示范线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分表
4、福州市农村公路普通线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