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电子行政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榕交建〔2019〕58号

各县(市)及晋安、马尾、长乐区交通(运输)局,仓山区城乡建设局、高新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水路运输管理处:

  《福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电子行政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月21日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建管处反馈。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2月26日

福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电子行政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秩序,推进全市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权力运行网上公开,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交建﹝2017﹞101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电子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闽交建﹝2017﹞181号)、《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闽高指工〔2016〕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依法应当招标的全市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含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水运工程(陆岛交通码头)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备采购等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其中高速公路按照闽交建〔2016〕29号、闽交建〔2015〕15号、闽高指工〔2016〕41号执行)。

  第四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工程建设项目,应全部进入项目所在地由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福州市公路水运电子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线上”交易。

  第五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采用电子行政监督,全过程依托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完成。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全市高速公路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由省高指负责(高速项目开评标过程监督由市高指负责);普通公路(国省道和市本级)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国省道项目开评标过程监督由属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委托市公路局负责;农村公路(含养护工程)、陆岛交通码头、县级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含举报)处理,按照“谁管辖,谁处理”等原则,全市高速公路项目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公路(国省道)项目由招标人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招标人为市级相关部门的,由市交通局负责受理;招标人为县级及以下部门的,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市本级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委托市公路局负责受理(处理结果报备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含养护工程)、陆岛交通码头、县级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第三章  行政监督流程

  第八条  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电子行政监督采取标前报告(报建)监督、招标监督、投标开评标监督和标后备案监督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标前报告监督包括项目报建审查和标段划分等招标信息初步审查,招标投标评标监督包括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补遗、异议处理“线上”审查和评标专家抽取监督、开评标监督,标后备案监督包括合同备案查看、投诉处理监督等。

  第十条  电子行政监督操作流程:

  办理项目报建手续—审查通过生成报建号—编辑招标项目及标段等信息—审核通过生成签收单—上传完整招标文件—审核生成备案意见修改后发布招标公告—上传招标文件内容修改、澄清、异议等—审核通过发布—上传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合同—备案查看

  第四章 行政监督内容及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标前报告(报建)监督主要内容: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是否已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

  (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招标人签定书面合同,是否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招标监督主要内容:

  (一)核对招标文件中系统生成的报建编号;

  (二)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潜在投标人资格、标段划分、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组建、开评标场所、开标评标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评分办法中信用分设置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招标文件中是否在投标条件、评分条款等存在倾向性内容,歧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六)招标文件是否使用省交通运输厅出台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工程等示范文本;

  (七)“线上”招标时间、澄清或者修改截止时间、发出招标文件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八)招标澄清、修改、补遗、异议处理等是否存在改变固化招标示范文本;

  (九)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程序开展招标活动。

  第十三条  投标开评标监督主要内容:

  (一)投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二)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

  (三)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向评标委员会准备所必须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等。

  第十四条  标后备案监督主要内容:

  (一)招标投标过程情况书面报告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核对已签订的合同协议内容,包括合同金额、工期、质量标准等,与招标、投标情况是否相符;

  (三)招标投诉处理是否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四)投诉处理信息是否及时在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发布。

  第十五条  监督单位具体按以下要求开展行政监督工作:

  (一)监督单位应督促项目法人(或招标人)及时登录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根据系统要求如实填报《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中的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分阶段上传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投诉处理信息、中标通知书、合同等;

  (二)监督单位在项目法人或招标人报送报建资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的项目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须补充资料;

  (三)监督单位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报送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后,在5个工作日内(澄清修改2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后再行报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此有不同意见的,应通过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陈述理由和依据;

  (四)监督单位可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

  (五)监督单位督促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登录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上传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六)监督单位督促招标人在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登录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填报招标合同关键信息并上传合同协议,供相关主管部门核查。

  第十六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投诉的(包括通过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投诉处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信用考核等投诉来访处理工作的通知》(闽交建〔2015〕15号)等法规、规范性文件明确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并将相关投诉处理信息及时在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发布。

  第十七条  监督单位应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管理,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纳入信用评价。

  第五章 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管理

  第十八条  监督单位应充分利用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提高行业管理效率,指定专人每周不少于2次登录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核查各项目招标情况。

  第十九条  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上行政监督预警(亮红灯、黄灯)事项应及时处理,在5个工作日内消除预警(亮绿灯)。

  第二十条  监督单位门户网站不再公开招标文件关键内容(含招标公告)及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应公开公示内容应统一在电子交易平台和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上办理。

  第二十一条  监督单位应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将适时组织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督工作人员参福州市公路水运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等操作培训,规范并提高各级监督单位人员平台操作水平。

  第六章 监督人员及行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中发现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招标监督单位应移交有关有权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招标监督单位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加强廉洁自律,对违法违纪、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移交有关有权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福州市交通运输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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