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和《福州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榕交安〔2019〕89号

各县(市)、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高新区交通(运输)局,市交建公司、市公交公司、市地铁运营分公司,局属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和《福建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我局结合2016年印发的《福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和《福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试行)》,重新制定了《福州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和《福州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稳定。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5月21日

  福州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做到监管与服务并重,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福建省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以及《福建省交通运输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全市各级交通运输系统主管部门、企业以及有关负责人进行的安全生产工作警示通报或约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警示通报,是指市交通运输局针对各县(市、区)或各行业领域出现事故多发等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对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各级交通运输系统主管部门、企业进行公开通报。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交通运输局对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各级交通运输系统主管部门、企业有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并督促纠正的约见谈话。

  第四条  警示通报和约谈由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由局领导或局安委办负责人主持约谈,按照“一岗双责”“三个必须”要求负有相应业务领域安全监管职责的局机关处室和局属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加约谈工作。

  第五条 实施警示通报的情形:

  (一)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或市委、市政府以及市交通运输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连续发生多起负有同等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超过控制目标序时进度的;

  (五)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发生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存在迟报、漏报或瞒报的;

  (七)典型事故等其他认为有必要的情形;

  (八)局领导或上级部门要求通报的。

  第六条 警示通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警示通报应抄送被警示通报单位主要领导、相关班子成员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

  被警示通报单位应按通报规定的时限,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实施约谈的情形和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约谈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局属单位的主要领导;

  县(市、区)一年内发生3起(含3起)以上一般责任事故,约谈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的分管领导; 局属单位约谈分管领导和四个主城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仓山区)对事故负主要监管责任的直接负责人。

  各县(市、区)内同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责任事故的,约谈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对事故负主要监管责任的领导或直接负责人。

  (二)生产安全事故超过控制目标序时进度,或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形势严峻,或道路运输客运(含班线、旅游包车、出租车、公交车、城市轨道交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交通建设、内河水上等领域1个自然月内,同一个县(市、区)管辖区域内,发生1起亡人一般责任事故的,根据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交通建设领域分别由局属行业监管单位负责对事故负监管责任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累计发生2起(含2起)以上亡人一般责任事故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对负责监管责任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的主要领导或主要负责人约谈; 

  (三)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不力、违法行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约谈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局属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四)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监管盲区,未明确监管责任部门、单位,且久拖不决的,约谈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局属单位的主要领导。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性质恶劣的,约谈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局属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六)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性质严重的,约谈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局属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或直接分管负责人。

  (七)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逾期未整改完成的,约谈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局属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或直接分管负责人。

  (八)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责任严重不落实的,约谈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局属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或直接分管负责人。

  (九)省委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以及市委市政府或省交通运输厅指令要求开展约谈的,约谈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局属单位的主要领导。

  (十)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视情约谈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局属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或直接分管负责人。

  必要时,可同时约谈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局属单位的相关负责人。

  第八条 存在约谈情形的,按以下程序进行,约谈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接受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一)局机关处室或局属单位发现符合约谈情形的,于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局安委办提出约谈动议;

  (二)局安委办于收到约谈动议起5个工作日内报请局领导审定,决定是否开展约谈;

  (三)局安委办于约谈日前3个工作日向被约谈单位发送《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见附件1),告知约谈事项、被约谈人员、约谈时间、约谈地点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四)被约谈单位收到《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同时上报被约谈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被约谈单位应认真落实约谈整改事项,并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约谈要求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局安委办,3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六)局安委办负责做好约谈记录并经被约谈人确认,形成约谈会议纪要;

  (七)局机关处室应当按照约谈纪要要求,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整改或开展现场检查。

  第九条 约谈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约谈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局属单位其他负责人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或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召集。

  约谈可根据需要邀请新闻媒体、专家、公众代表列席参加。

  第十条 约谈一般程序:

  (一)召集人宣布约谈纪律、约谈事项。

  (二)被约谈人就约谈事项作检查说明(包括工作未落实的原因、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教训、违规行为的原因及认识等),提出相应整改措施。

  (三)相关人员(专家)对约谈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四)召集人作总结发言,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 被约谈人无故不接受约谈或未按要求对约谈事项落实整改的,由市交通运输局进行通报批评,并抄送被约谈单位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不代替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2016年)同时废止。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制度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

  福州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加大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根据省政府安委会《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以及《福建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除重大事故隐患外,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或部尚未发布但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布的)各重点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分级判定指南判定。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分级、属地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对管辖范围内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挂牌督办;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交通运输局直接对下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行挂牌督办,具体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局属单位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自行完成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一般由本单位内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属地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协调才能完成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属地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才能完成的,由属地交通运输部门逐级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挂牌督办;需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协调才能完成的,由属地交通运输部门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挂牌督办。

  必要时,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一般事故隐患也可参照实行挂牌督办。

  第四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交通运输局向市安委会提出挂牌督办申请:

  (一)已由市交通运输局挂牌督办,但久拖未治或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治理不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跨区域、跨行业,需要两个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特别严重、特别紧急,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五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交通运输局挂牌督办:

  (一)发生较大以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需由市交通运输局督促进行整改的事项; 

  (二)已由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但久拖未治或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治理不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跨区域、跨行业,需要两个以上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严重、紧急,可能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交通运输部、省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市政府以及其安委会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六)局属单位存在突出安全生产监管问题的事项; 

  (七)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事项由局安委办或按照“一岗双责”“三个必须”要求负有相应业务领域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处室和局属单位提出,报局领导批准,以局安委办的名义挂牌督办,并由提出的处室或局属单位负责跟踪督办。

  第七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该生产经营单位为被挂牌督办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局属单位为协调督办单位;其他重大事故隐患、行业和区域性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为被挂牌督办单位,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为协调督办单位。

  第八条  存在隐患的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对排查和发现的重大隐患,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及时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负有直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审查报告信息的完整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名称、类型类别、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在行政区划、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 

  (二)隐患现状描述及产生原因; 

  (三)隐患的危害程度(可能导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后果)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四)整改方案或已经采取的防范和治理措施,治理效果和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 

  (五)隐患整改验收情况、责任人处理结果;

  (六)整改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还应报送事故及处理结果等信息。 

  上述第(四)(五)(六)款信息在首次报备工作完成后报备。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报备包括首次报备、定期报备和不定期报备三种方式。  

  (一)首次报备:应在重大事故隐患确定后进行报备。  

  (二)定期报备: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进展情况;  

  (三)不定期报备:当重大事故隐患状态发生新的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备相关情况。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首次报备应在重大事故隐患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备,定期报备应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报备,不定期报备应在重大事故隐患状态发生重大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隐患治理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整改的技术方案,含方法和措施等;

  (四)治理经费和物资保障措施;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治理的时限及节点要求;

  (七)整改期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跟踪督办及验收部门和人员

  (九)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排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下达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必要时组织力量指导整改,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同时,需要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挂牌督办的进行挂牌督办;需要同级政府或其安委会实行挂牌督办的,及时报送同级政府或其安委会,并抄送同级政府安办。

  第十三条  挂牌督办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挂牌督办单位;

  (二)重大事故事故隐患概述;

  (三)整改目标任务;

  (四)整改时限;

  (五)协调督办单位;

  (六)挂牌督办要求;

  (七)挂牌督办单位。

  第十四条  对交通运输部门或政府或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属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或协调督办单位应当督促被挂牌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在挂牌督办单位门户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期限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挂牌督办的整改期限应与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的要求保持一致,防止随意性执法和“一刀切”式执法。

  第十五条  属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认真结合省交通运输厅编印的《重大隐患判定速查手册》和行业工作实际,将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内容,明确督促检查责任部门、检查范围。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辖区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福州市交通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统计分析表》(附件)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和同级政府安办,由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和市安委办备案。

  第十六条  实行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成立隐患整改验收组进行专项验收。生产经营单位成立的隐患整改验收组成员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2名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整改验收应根据隐患暴露出的问题,全面评估,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由组长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恢复生产和摘牌销案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 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及整改方案;  

  (二)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  

  (三) 验收机构或验收组基本情况;  

  (四) 验收报告及结论;  

  (五) 下一步改进措施。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验收结论及验收程序予以审查确认,对审查确认通过的予以销案并抄送同级政府安办,或报同级政府或其安委会销案后,通知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经营,并在单位门户网站公布。

  行业和区域性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整改销案,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审查不合格的,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通报、督导、约谈、巡查、绩效考核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采集范围。对工作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专项督导、约谈曝光、巡查问责。同时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与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管理等挂钩,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试行)》(2016年)同时废止。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 

  (相关表格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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