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榕交建〔2020〕5号

各县(市)及长乐、马尾、晋安、高新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质监站:

  《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局建管处。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月9日


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评价,增强守法、诚信意识,推进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建〔2019〕65号)、《福建省公路管理局 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考核标准的通知》(闽路农〔2019〕8号)、《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关于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反馈意见》(闽路办农〔2019〕函9号),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农村公路是指全市辖区范围内纳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县、乡、村道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从业人员是指:

  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指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主要人员指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不设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项目部,为驻地监理工程师);

  勘察设计单位主要人员指勘察和设计负责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考核管理和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核定、公示年度信用考核名单;公示考核评分结果,并按要求上报省级审定和定级。

  第六条  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主要职责是: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具体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整理、报送全市农村公路项目奖惩产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按要求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市级评价,汇总整理形成全市各从业单位和合同段考核得分。

  第七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安监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考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报送辖区内农村公路项目参建企业、人员基本信息情况;规范和加强专项和日常监督抽查;整理、报送辖区内农村公路项目奖惩产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组织报送参与半年度、年度信用考核从业单位、人员名单;开展辖区内农村公路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考核,并受理、处理考核申诉,按时上报考核评分结果。市级监督的项目,县级质安监机构不再考评。

  第三章  信用登记

  第八条  各单位应及时做好农村公路项目和从业单位、人员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中旬(上半年完工、在建项目)、9月中旬(下半年新开工项目)将纳入考核的项目及从业人员信息书面报备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如发现报备从业人员信息与实际不符,则取消该岗位人员的考核。

  第九条  从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开展信息录入和日常维护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从业单位报送相关信息,保证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四章  信用考核范围

  第十条  农村公路原则上对施工合同价超过3000万元(含),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一条  参与年度综合考核的农村公路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县、乡、村道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二)项目已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三)项目建设里程不低于5公里,设计标准不低于双车道四级公路;

  (四)项目已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法人指经依法设立或设定或委托具备法人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负责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承担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法定责任,按规定组建机构、配备人员,制定完善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报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参与年度综合考核的从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度新开工项目(或合同段)动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达到3个月及以上,且当年完成的工作量(以监理计量为准)超过合同总价40%;

  (二)续建项目(或合同段)在建时间达到3个月及以上,且当年完成的工作量(以监理计量为准)超过合同总价40%;

  (三)项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应经依法招标选定。

  第五章  信用考核方式和内容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主要人员采取直接考核定级和综合评分定级相结合的双重考核方式。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综合评分定级工作以年度为周期,每年进行一次,省交通运输厅考核定级结果在下一年年初公布。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每个合同段累计信用考核次数应与其施工工期相匹配,不得超过2个年度,其中施工工期1年但跨年度的项目只参与1次综合考核,考核年度为完成工程量较多的一年。

  第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全年度对每一合同段的专项及日常抽查等考核次数至少达2次,且应保持相对均衡。对于上半年完工或下半年新开工合同段,全年度信用考核不低于1次。对于2次督查考核的标段,其年度信用考核最终得分按第一次、第二次分别占40%和60%的权重进行计算。

  第十六条  每年4月中旬(上半年完工、在建项目)、9月中旬(下半年新开工项目),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列入本年度考核的项目正式行文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经汇总整理生成年度考核名单后,在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5天。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主要考核履约、设计文件完整性、设计质量、后期服务情况等;施工单位主要考核履约、工程进度及质量、安全、环保、农民工工资保障、文明施工实施情况等;监理单位主要考核履约、工程进度及质量、安全、计量支付情况等。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福建省农村公路施工、设计、监理单位信用考核评分标准》(闽路农〔2019〕8号)。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同合同段分别考核并开展半年度、年度综合考评。

  (一)每年8月中旬前,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安监机构、建设项目法人完成上半年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同合同段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并将上半年度考核结果及相关资料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汇总;

  (二)每年12月中旬前,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安监机构、建设项目法人完成下半年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同合同段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并将下半年度考核结果及相关资料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汇总;

  (三)每年1月上旬前,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质安监机构、建设项目法人的考评情况进行复核,将汇总形成的综合考评结果上报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审定、并公布从业单位、人员考核得分情况;

  (四)每年1月底前,市交通运输局将综合考核结果报送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第十九条  各考核单位要建立信用考核专业人员名录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项目、随机选派考评人员”的方式开展信用考核,保证每次检查各专业考核评分人员不少于2人,考核评分结果要签名留档,做到评分结果可追溯。

  第二十条  各考核单位每次开展信用考核后,要通报存在问题,并明确各合同段“扣分值”。年度综合考核时,各考核单位应根据历次考核扣分情况,对照评分标准对从业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得出各合同段年度综合评分,将年度综合评分情况进行公开后,书面报送考核得分。

  第二十一条  信用考核应以书面文字材料作为评价依据,下列资料可作为评价依据:

  (一)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安监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公示(开)期间的申诉事项,按“谁公示(开)谁受理”原则进行受理。对于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考核评分结果公示期间收到的申诉事项,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整理汇总后,由各考核单位办理答复意见并反馈申诉单位;对再次提出申诉且较为复杂的事项,由市交通运输局通过组织相关单位或专家进行必要核查后反馈申诉单位,对于同一申诉事项,市交通运输局原则上不组织二次核查及反馈。

  第二十三条  各考核单位报送的考核得分应与考核等级相对应。原则上综合得分≥95分为AA级,85分≤综合得分<95分为A级,75分≤综合得分<85分为B级, 60分≤综合得分<75分为 C级,60分以下为D级。考核等级由省交通厅按照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章  信用结果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各考核单位评分结果(主要对分歧较大的评分内容)进行必要审核后,按以下评分权重值计算综合得分。

  (一)县级监督项目: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县级质安监机构评分权重为20%、30%、30%、20%。

  (二)市级监督的项目: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40%、60%。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分适用情形,按照省交通厅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直接定级的不良行为、信用分适用情况,按照省交通厅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用考核人员行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考核评定。

  第二十八条  各考核单位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工作,加强廉洁自律,对违法违纪、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移交有关有权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交通运输局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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