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出租车企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榕交法〔2013〕53号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道管处、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为加强我市出租车企业规范化服务,维护出租车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福州市出租车企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市)出租车企业管理可参照执行。

  《实施细则》于2013年9月1日起实施,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实施细则》内容,提高出租车行业管理水平。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可与委政法处联系。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3年8月2日

  福州市出租车企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出租车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的集约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维护出租车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出租车企业管理实行目标考核。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出租车企业管理目标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出租车企业的资质等级、基本条件、经营行为、安全生产、履行责任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市区登记注册的出租车企业(简称出租车企业,下同)。

  第三条  鼓励现有出租车企业之间采取兼并、联合、托管等形式扩大经营规模。支持出租车企业建立产权清晰,权责一致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鼓励出租车企业引入先进管理模式,提高企业科学管理水平。

  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委托出租车企业规范管理。

  第四条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主管全市出租车企业管理和目标考核工作。

  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车企业管理和目标考核工作。

  出租车企业必须负责对出租车承包者、委托管理的出租车个体工商户和出租车驾驶员、实施教育和管理。

  第二章 出租车企业资质等级评定

  第五条  出租车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第六条  出租车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资质等级评为一级: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企业资产高于负债;

  (二)企业自有出租车达到400辆以上,其中拥有无障碍出租车不少于自有出租车总数2%以上,自有出租车经营使用权归属企业所有;车辆全部安装具有卫星定位、摄像等功能的监控系统终端。

  (三)企业自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自有学习培训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拥有出租车服务站和停车场场所不少于5000平方米。服务站应当具备保洁、修理、就餐、休息等功能,配备自动洗车设备、视频监控系统、车辆保洁智能管理系统等。

  (四)建立健全出租车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驾驶员,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从40辆开始每增加20辆,增加专职管理人员1人;

  (五)年度企业管理目标考核分值不低于850分。

  第七条  出租车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资质等级评为二级: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企业资产高于负债;

  (二)企业自有出租车达到200辆以上,自有出租车的经营使用权归属企业所有;

  (三)企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学习培训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出租车服务站和停车场场所不少于1000平方。场所属租赁的,连续租赁期不少于5年,服务站应当具备保洁、修理、就餐、休息等功能,配备自动洗车设备、视频监控系统、车辆保洁智能管理系统等;

  (四)建立健全出租车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驾驶员,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从40辆开始每增加20辆,增加专职管理人员1人;

  (五)年度企业管理目标考核分值不低于800分。

  第八条 出租车企业资质不符合本实施细则二级以上资质要求的,企业资质等级为三级。

  第九条 出租车企业资质等级每三年评定一次,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资质等级初步意见,报请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评定:

  (一)出租车辆变动不符合原资质规定规模的;

  (二)场所搬迁的。

  第三章 出租车企业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条  出租车企业管理目标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十一条  出租车企业管理目标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项目总分值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第十二条  按《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管理目标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考核,总分达到850分的,企业管理目标考核等级为优秀档次;总分达到650分的,企业管理目标考核等级为合格档次;总分低于650分的,企业管理目标考核等级为不合格档次。

  第十三条  考核期内因企业管理原因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车企业管理目标考核等级为不合格档次:

  (一)所属出租车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企业相关管理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社会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

  (二)所属出租车司机发生群体性停运事件,经劝导,拒不改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所属出租车司机当年服务质量记分平均分值在9分以下的;

  (四)拒不参加企业管理目标考核工作的。

  第十四条  出租车企业管理目标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从1月1日至3月31日进行,考核周期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考核的出租车企业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递交《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上年度的基本条件、经营行为、安全生产、与驾驶员签定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履行责任和管理水平等情况的总结材料和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在审查核实企业上报的材料,并结合日常存档的有关资料后, 提出考核等级初步意见,报请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认定。    

  第十五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要按照《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管理目标考核评分标准》,做好出租车企业日常管理目标考核指标的统计。在考核周期内,每半年向出租车企业、出租车企业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一次考核指标统计数据,督促出租车企业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每年度出租车企业管理目标考核结果实行公告制度,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二级资质以上且连续三年度企业管理目标考核评定为合格以上的出租车企业,方可参加到期企业出租车经营使用权邀请招标。

  第十八条  出租车企业有连续两年度不符合原等级条件的,给予相应降级。

  第十九条  出租车企业管理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暂停其下一年度新增运力资格;连续两年度管理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出租车企业,允许该企业出租车个体工商户选择达到同等级资质且企业管理目标考核评定为合格以上的出租车企业委托管理;连续三年企业管理目标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取消企业出租车个体工商户委托管理权利。

  第四章 奖励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连续三年度企业管理目标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出租车企业,由市交通委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  二级资质以上的出租车企业方具备参加新增运力投放招标资格,一级资质且连续三年度企业管理目标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出租车企业在招标时享受同等优先待遇。

  第二十二条  鼓励、扶持出租车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扩大规模、提升等级,二级资质以上的出租车企业全资收购未明确经营权期限的个体工商户出租车经营权,并采取公司化经营、员工化管理模式的,给予扶持奖励,具体措施为:

  (一)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一年内,二级资质以上企业收购未明确经营权期限的个体出租车的,从我市出租车投放总量中按照收购数量给予同等数量的出租车经营使用权奖励;一年期满后按照年度收购数量的50%奖励出租车经营使用权。奖励的出租车经营使用权可无偿使用十年,期满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偿收回;

  (二)收购的未明确经营权期限的个体工商户出租车经营权自转移登记之日起,可无偿使用十年,并可无偿续展十年。二十年期满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偿收回。

  第二十三条  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自有车辆在200辆以下出租车企业的出租车经营使用权进行收购或整合的,给予奖励扶持,具体措施为:

  二级资质以上企业收购或整合自有车辆在200辆以下企业的,收购的按照被收购数量的15%奖励出租车经营使用权,整合的按照被整合数量的10%奖励出租车经营使用权,奖励的出租车经营使用权可有偿使用十年,期满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偿收回。

  第二十四条  2013年12月31日前自有车辆在200辆以下出租车企业的出租车经营使用权进行整合的,给予奖励扶持,具体措施为:

  自有车辆数为200辆以下的出租车企业进行整合并达到二级资质以上企业的,按照整合数量的10%奖励出租车经营使用权,奖励的出租车经营使用权可有偿使用十年,期满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偿收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在我市出租车企业等级未评定前,自有出租车辆数为200辆以上的出租车企业,可视为本实施细则第四章中规定的“二级以上资质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市交通局于2009年9月7日印发的《福州市出租车企业管理目标考核暂行规定》(榕交法[2009]27号)同时废止。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管理目标考核评分标准

           

(总分:1100分)

考核   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分值

标准

分值

需提供的材料

一、 

企业

管理

320

1.企业管理人员配备(70分)

70

配备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从40辆开始每增加20辆,增加专职管理人员1人。

40

提供管理人员工资、缴交社会保险凭证及及工作人员履职情况。

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

15

配备处理投诉管理人员。

5

配备路面稽查管理人员。

5

配备GPS监控管理人员。

5

2.卫星定位应用系统(100分)

100

车辆按规定安装车载卫星终端设备每达到10%,得5分;达到100%得50分。

50

行业管理部门提供企业安装卫星情况及正常使用情况。

车辆卫星定位正常使用每达到10%,得5分;达到100%的,得50分。

50

3.企业与所属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和缴交社会保险情况(50分)

50

抽查经营权属企业所有的车辆中已办理正式服务卡的20名司机,凡抽查到1个没签订劳动合同和缴交社会保险的扣2.5分,扣完为止;对委托管理的个体出租车不作为考核企业项目,不扣分。

50

1.行业管理部门在现场勘验阶段随机抽查企业20名正式办理服务卡的司机;2.由企业提供相应司机的劳动合同和缴交社会保险资料。

4.企业管理绩效(100分)

100

被市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的,一次扣10分,扣完为止。

100

以市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书面的整改通知书为准。

二、安全运营

50

5.交通责任事故死亡情况(50分)

50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每增加0.0001人/车扣1分,扣完为止。

50

以公安交巡警部门提供当年相关数据为准。

三、经营行为

250

6.经营违章率(200分)

200

发生拒载、拼客、甩客、无故绕行、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收费每增加0.01次/车扣5分,扣完为止。

200

行业管理部门提供年度各企业经营违章情况。

7.交通违法数(50分)

50

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每增加0.1次/车扣0.1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每增加0.1次/车扣0.3分,扣完为止。

50

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公安交巡警部门数据提供年度各企业交通违法情况。

四、运营服务水平

280

8.日常车容车况保洁情况(130分)

130

年度服务站考评通报中服务站的排名来计算得分,总得分排第一名的得100分,排名下降一位扣3分。无服务站的企业实行委托其他服务站管理的得30分。

100

行业管理部门通报的年度服务站考评情况(以企业所属的服务站进行排序)。

使用车辆保洁智能化管理系统,达到影像和数据采集智能化,影像采集得15分,数据统计智能化采集得15分。

30

抽查企业车辆保洁影像和数据采集资料。

9.车辆使用年限比例(100分)

100

使用年限在5年以内的车辆数占总数10%的,得10分;达到100%的,得100分。

100

1.企业提供车辆使用年限材料;2.行业管理部门核定企业提供的车辆使用年限。

10.驾驶员IC卡管理系统(50分)

50

使用驾驶员IC卡管理系统对驾驶员实施管理,每达到10%的,得5分;达到100%的,得50分。

50

现场查询企业驾驶员管理系统及抽查企业车辆。

五、社会责任

100

11.企业维稳情况(100分)

100

当年度本企业驾驶员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被行业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的1名扣10分。

100

行业管理部门提供当年度本企业驾驶员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被行业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的驾驶员名单。

六、加分项目

100

12.公车公营(25分)

25

采取公车公营模式经营的车辆数占总数比率每达到10%,得2.5分;达到100%的,得25分。

25

企业提供营收入账、驾驶员基本工资和社保、车辆维修等相关证明。

13.使用白色座垫套(25分)

25

抽查企业所属车辆使用白色座垫套情况,使用率每达到10%的,得2.5分;达到100%的,得25分。

25

行业管理部门在现场勘验阶段随机抽查企业10%的车辆,抽查的车辆白色座垫套使用情况按照评分标准的比例得分。

14.司机着装(25分)

25

抽查企业所属司机统一着装情况,统一着装每达到10%的,得2.5分;达到100%的,得25分。

25

行业管理部门在现场勘验阶段随机抽查企业10%的车辆,抽查的车辆司机统一着装情况按照评分标准的比例得分。

15.出租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25分)

25

在出租车上安装使用交通运输部试点的出租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车载终端,安装使用比率每达到10%的,得2.5分;达到100%的,得25分。

25

企业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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