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和《关于对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交法〔2018〕101号

各联合惩戒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委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和《关于对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8年10月11日

  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运输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553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和规范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我市开展运输物流行业联合惩戒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违反运输物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挂靠货车实际所有人及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主体)。

  二、黑名单认定标准

  (一)道路运输领域失信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2.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3.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4.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6.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7.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8.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9.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

   (二)水路运输领域失信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

  3.存在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4.在申请交通运输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

  5.伪造、变造、买卖、转借、涂改从业资格证书的。

  6.未取得相应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7.在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的。

  8.因从业人员的主要责任,从业单位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9.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三)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领域失信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伪造船舶法定证书和文书的船舶。

  2.不如实记录防污染文书的船舶(一个日历年度内发生两次及以上)。

  3.未如实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应报告的防污染作业信息的船舶及作业单位(一个日历年度内发生五次及以上)。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

  (1)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或者报告,导致危险货物在装卸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的;

  (2)欺骗、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

  (3)冒用他人《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办理申报的;

  (4)对危险货物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5)将《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转借或者转让他人使用的;

  (6)涂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的;

  (7)对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负有责任的。

  5.航运公司无故拒绝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对其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或无正当理由对海事管理机构督促整改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

  6.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发生死亡(失踪)5人及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经调查发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7.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三分之一及以上被列入重点跟踪船舶的。

  8.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发生违章违法行为后拒绝接受或逃避处理,航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使用伪造、变造、转让、买卖、租借的船舶证书、船员证书从事营运或其他有关活动的。

  10.航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有效的符合证明(DOC)或所管理的船舶未取得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SMC),经海事管理机构督促后仍未整改的。

  11.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在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时,违反规定,不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的。

  三、联合惩戒措施

  除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各相关部门还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录):

  (一)准入和支持方面的惩戒措施

  1、对失信主体申请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和客、货运经营业务,在班线和航线审批、经营许可等方面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2、对失信主体申请从事寄递物流业务,在经营许可方面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3、对失信主体申请城市货运车辆通行证予以限制。

  4、对失信主体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5、对失信主体参与工程等招投标依法予以限制。

  6、对失信主体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7、在财政补贴资金安排过程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

  8、对失信主体在申请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获得认证证书方面予以限制。

  (二)监管方面的惩戒措施

  9、将失信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税务部门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的重要参考。

  10、将失信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进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的重要参考。

  (三)从业资格方面的惩戒措施

  11、对失信主体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限制。

  12、对失信主体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予以限制。公务员招录(聘)时,市人社局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限制。事业单位招录(聘)时,由市级事业单位招考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限制。

  (四)社会形象方面的惩戒措施

  13、通过“信用福州”、“信用交通”等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信息。

  14、对失信主体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依法予以限制。

  15、行业协会商会对会员失信行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

  四、实施方式

  市交通委通过福州市联合奖惩服务系统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和单位提供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相关部门根据本工作方案约定的内容对“黑名单”中的失信主体实施惩戒。

  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的有效期原则上为自发布之日起1年。“黑名单”有效期结束前,失信主体可以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失信主体实施信用修复行为的,可以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信用修复。认定部门(单位)确认同意修复的,失信主体可以提前移出“黑名单”。“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认定部门(单位)将其从“黑名单”中移出。国家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市交通委将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 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从“黑名单”中移除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附录: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

附录:

   

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1、对失信主体申请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和客、货运站经营业务,在班线和航线审批、经营许可等方面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2、《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3、《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二十五)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 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 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 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 

4、《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五)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在用货车营运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 

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四条…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6、《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7、《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 

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道管处、市水管处

2、对失信主体申请从事寄递物流业务的,在经营许可方面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1、《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九条 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服务能力审核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2、《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九)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个人卖家、物流企业等提供商品销售和服务的市场主体就遵纪守法、信息真实性、产品质量、服务保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情况作出信用承诺,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公开,并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事项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市邮政管理局

3、对失信主体申请城市货运车辆通行证予以限制。

1、《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措施 

…对于配送车辆在行驶时间和区域方面采取限制和禁止通行措施的城市,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保证需求、便利通行、分类管理、适度调控的原则,结合城市配送运力调控计划,加快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配送车辆通行调控机制,制定出台保障配送车辆通行便利的管理政策。在实施配送车辆通行管理中,对从事生活必需品配送的企业、从事鲜活农产品和冷藏保鲜产品配送的企业、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从事配送业务的企业、开展共同(集中)配送的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AAA级的企业以及规模较大的网络型零担运输和快递企业、自有大型配送中心的运输企业,可优先考虑给予其通行便利。

市公安局

4、对失信主体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第二部分 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

市财政局

5、对失信主体参与工程等招投标依法予以限制。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第二部分 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市发改委 

市交通委

6、对失信主体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7、在财政补贴资金安排过程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交通委 

市国资委 

等相关部门

8、对失信主体在申请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获得认证证书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第二部分 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并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重点加强公证仲裁类、律师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 

2、《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条 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市市场监管局

9、将失信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税务部门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的重要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十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第十八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市税务局

10、将失信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进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的重要参考。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2、《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守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开展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分别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针对不同的信用等级制定和完善符合实际管理需要的监管措施。

市市场监管局

11、对失信主体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限制。

1、《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登记事项要求: …(四)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为该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担任过其他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在任职期间,该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或退休后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市委编办

12、对失信主体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予以限制。公务员招录(聘)时,市人社局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限制。事业单位招录(聘)时,由市级事业单位招考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限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市人社局

13、通过“信用福州”、“信用交通”等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信息。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第十九条 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建设“信用中国”网站,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与“信用中国”网站连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1)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2)行政处罚信息;(3)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市发改委 

市交通委 

市市场监管局

14、对失信主体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依法予以限制。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市委文明办

15、行业协会商会对会员失信行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十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市商务局、 

市物流协会

  关于对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诚信激励机制,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印发<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7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和激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18〕11号)精神,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联合激励对象

  联合激励的对象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和激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18〕1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以下简称“守信典型企业”)。

  二、守信典型企业界定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一)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连续两年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公路工程建设领域的,连续三年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或者连续两年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且每年信用评价的省份数量不低于2个。

  (二)近5年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内,无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记录,且无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用评价直接定为D级)。

  (三)未列入其他领域的黑名单,主要指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其他领域失信企业名单。

  三、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各实施单位在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范围内,对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采取的主要激励措施如下:

  (一)交通运输领域激励措施

  1.在办理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企业资质申报涉及主要人员业绩审核等)等行政审批过程中,优先或加快办理。

  2.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及工程建设等行政检查过程中,适度减少检查频次。

  3.优先推荐公路水运交通优质工程奖等国家和地方相关奖项,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交通运输领域内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4.在政府(企业)投资的交通运输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鼓励招标人和项目单位适当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守信奖励等优惠,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5.对守信典型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出台优惠政策、便利服务措施时,优先选择试点。

  6.在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审验、确定经营范围、线路投标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措施。

  实施单位:市、县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道管处、市地方海事局。

  (二)发展改革部门支持措施

  7.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8.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和其他投资领域优惠政策时,将认定守信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9.在对循环经济先进典型的表彰中对守信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0.在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的表彰和奖励中对守信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1.在组织实施循环经济示范点中对守信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2.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申报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3.在市县级重大项目稽查活动中,对守信主体适当减少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14.在省市县级重点项目、“一抓一促”、“五个一批”先进典型的表彰中对守信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市、县发展改革委(局)

  (三)给予财政资金使用支持

  15.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资金安排时,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市、县财政局

  (四)给予社会保障领域政策支持

  16.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可享受企业绿色通道,实施快捷服务。具体操作细则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操作流程为准。

  17.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交。

  实施单位:市人社局

  (五)给予土地使用和管理支持

  18.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在政府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六)给予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支持

  19.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时,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予以优先办理。

  20.在环保督促检查活动中,对守信主体适当减少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实施单位:市环保局

  (七)给予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支持

  21.对守信典型企业适度减少常规检查。

  22.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等奖项。

  23.在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便利和优惠。

  实施单位:市建委、市房管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八)给予税收管理支持

  24.将守信情况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外部参考信息,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实施单位:市税务局

  (九)给予安全生产管理支持

  25.在办理安全生产有关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便利服务措施。

  26.在执法检查活动中,适当减少比例和频次。

  27.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优评先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市安监局

  (十)给予海域使用方面的支持

  28.在办理海域使用等行政审批过程中,优先或加快办理。

  实施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十一)优先给予先进荣誉

  29.在文明单位评比中予以优先考虑。

  30.在评选五一劳动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三八红旗集体、福州青年五四奖章等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市委文明办、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

  (十二)给予电信业务支持

  31.在电信业务方面给予一定便利和优惠。

  实施单位:市通管办,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中国移动福州分公司、中国联通福州分公司

  (十三)给予促进外贸投资支持

  32.在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及有关国际会议时给予优先考虑。

  33.在国际工程承建、投资和运维等方面,优先提供法律顾问、商事调解和海事仲裁等咨询和支持。

  34.优先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诉讼维权等知识产权方面服务。

  实施单位:市贸促会、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四)其他激励支持

  35.涉及其他有关行业领域事项,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在行业领域内办法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予以优先考虑,对守信典型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出台优惠政策、便利服务措施时,优先选择试点。

  实施单位:各有关部门

  四、守信企业目录发布和联合激励方式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目录由交通运输部每两年发布一次,有效期为两年。市交通委将及时转载,并通过福州市联合奖惩服务系统,向各相关部门提供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各相关部门从福州市联合奖惩服务系统中获取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方案规定的激励措施,并定期将联合激励实施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市市信用办和市交通委。

  五、联合激励过程管理

  市交通委将持续监测企业在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企业的诚信守法情况,一经发现其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立即取消企业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单位,停止企业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各单位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及时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有关情况并建议停止企业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福州市联合奖惩服务系统将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名单于其他领域失信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其他领域失信企业名单的,不再被确定为联合激励对象。

  本方案中确定的联合激励措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到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确定;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有新出台或新修订的,以新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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