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注销12家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时间:2024-11-14 16:58
    经核查,福州泰普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等12家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未在承诺期限内投入营运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以及《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日。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相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114日依法注销上述12家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详见附件),证件自注销之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超过180天未投放车辆企业明细表

 

 

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14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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