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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依法注销12家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时间:2024-11-14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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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
福州泰普医学检验所
有限公司等
12家普通货
物运输企业
未在承诺期限内投入营运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
,以及《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
“
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日。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
”
等
相关
规定,我局于
2024年
11
月
4
日依法注销
上述
12家企业
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详见附件),
证件
自注销之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
超过
180天未投放车辆企业明细表
福
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
11
月
14
日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附件下载
超过180天未投放车辆企业明细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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