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期满后,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告知书》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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