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水路交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公路、水路交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二)拟订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交通运输总体规划;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公路、水路运输枢纽规划、建设和管理;统筹协调轨道(铁路)交通、港口交通管理。
(三)承担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依法负责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指导、督促公路、水路交通战备工程建设;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的日常工作。
(四)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指导公共交通、出租汽车、游艇、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以及汽车租赁等工作;承担市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乱”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指导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公路、水路交通运行情况,开展有关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科技项目研究,指导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七)按有关规定对公路、水路项目立项、可研审批或核准提出行业审查意见;编制市级交通部门预决算草案并组织预算的执行,按规定负责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八)负责联系、协调民航管理机构;指导、协调道路、水路运输与民航运输的衔接;参与地方民用机场规划和建设工作;办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涉及民航事务的有关事项。
(九)负责联系、协调交通系统对台工作,承担市促进对台“三通”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