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时间:2021-07-15 09:29

 

委托方: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552号

受委托方: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古田支路59号

 

为保证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查处的及时、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委托方将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监督检查等职权委托给受委托方行使,具体事宜如下:

一、委托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

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2〕130号)

3.《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设置的通知》(榕委编办〔2019〕105号)

二、委托的具体事项及权限

委托方委托受委托方依法行使下列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监督检查权:

(一)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二)道路运政执法方面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5.《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6.《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7.《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8.《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9.《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10.《福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11.《福州市查处“三车”非法营运办法》

(三)公路路政执法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四)地方海事执法方面

        《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

(五)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方面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5.《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6.《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7.《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8.《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

9.《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六)轨道及城市公共交通执法方面

      1.《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2.《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3.《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七)其他执法方面

        1.《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三、其他事项

1.本《行政执法委托书》一式二份,双方盖章后生效;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实施的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监督检查权,属于本《行政执法委托书》中的委托事项;

3.委托事项或受委托单位机构职能发生调整时,本委托书自动失效。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签订日期:2021年7月15日          

来源: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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