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时间:2022-06-02 16:31

 

《福州市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立案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情节与后果 处罚方式、种类和幅度 备注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改装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 《福州市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拼装、加装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 《福州市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非法改装摩托车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初次查处 处1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二次查处 处2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三次及以上查处、阻碍执法、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来源: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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