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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_政策法规_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福州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
时间:2019-05-21 17:04 浏览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做到监管与服务并重,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法》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福建省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以及《福建省交通运输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全市各级交通运输系统主管部门、企业以及有关负责人进行的安全生产工作警示通报或约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警示通报,是指市交通运输局针对各县(市、区)或各行业领域出现事故多发等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对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各级交通运输系统主管部门、企业进行公开通报。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交通运输局对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各级交通运输系统主管部门、企业有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并督促纠正的约见谈话。

第四条  警示通报和约谈由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由局领导或局安委办负责人主持约谈,按照“一岗双责”“三个必须”要求负有相应业务领域安全监管职责的局机关处室和局属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加约谈工作。

第五条 实施警示通报的情形:

(一)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或市委、市政府以及市交通运输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连续发生多起负有同等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超过控制目标序时进度的;

(五)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发生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存在迟报、漏报或瞒报的;

(七)典型事故等其他认为有必要的情形;

(八)局领导或上级部门要求通报的。

第六条 警示通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警示通报应抄送被警示通报单位主要领导、相关班子成员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

被警示通报单位应按通报规定的时限,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实施约谈的情形和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约谈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局属单位的主要领导;

县(市、区)一年内发生3起(含3起)以上一般责任事故,约谈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的分管领导; 局属单位约谈分管领导和四个主城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仓山区)对事故负主要监管责任的直接负责人。

各县(市、区)内同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责任事故的,约谈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对事故负主要监管责任的领导或直接负责人。

(二)生产安全事故超过控制目标序时进度,或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形势严峻,或道路运输客运(含班线、旅游包车、出租车、公交车、城市轨道交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交通建设、内河水上等领域1个自然月内,同一个县(市、区)管辖区域内,发生1起亡人一般责任事故的,根据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交通建设领域分别由局属行业监管单位负责对事故负监管责任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累计发生2起(含2起)以上亡人一般责任事故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对负责监管责任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的主要领导或主要负责人约谈; 

(三)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不力、违法行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约谈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局属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四)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监管盲区,未明确监管责任部门、单位,且久拖不决的,约谈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局属单位的主要领导。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性质恶劣的,约谈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局属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六)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性质严重的,约谈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局属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或直接分管负责人。

(七)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逾期未整改完成的,约谈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局属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或直接分管负责人。

(八)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责任严重不落实的,约谈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局属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或直接分管负责人。

九)省委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以及市委市政府或省交通运输厅指令要求开展约谈的,约谈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局属单位主要领导。

(十)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视情约谈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局属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或直接分管负责人。

必要时,可同时约谈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局属单位相关负责人。

第八条 存在约谈情形的,按以下程序进行,约谈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接受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一)局机关处室或局属单位发现符合约谈情形的,于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局安委办提出约谈动议;

(二)局安委办于收到约谈动议起5个工作日内报请局领导审定,决定是否开展约谈;

(三)局安委办于约谈日前3个工作日向被约谈单位发送《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见附件1),告知约谈事项、被约谈人员、约谈时间、约谈地点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四)被约谈单位收到《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同时上报被约谈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被约谈单位应认真落实约谈整改事项,并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约谈要求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局安委办,3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六)局安委办负责做好约谈记录并经被约谈人确认,形成约谈会议纪要;

(七)局机关处室应当按照约谈纪要要求,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整改或开展现场检查。

第九条 约谈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约谈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局属单位其他负责人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或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召集。

约谈可根据需要邀请新闻媒体、专家、公众代表列席参加。

第十条 约谈一般程序:

(一)召集人宣布约谈纪律、约谈事项。

(二)被约谈人就约谈事项作检查说明(包括工作未落实的原因、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教训、违规行为的原因及认识等),提出相应整改措施。

(三)相关人员(专家)对约谈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四)召集人作总结发言,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 被约谈人无故不接受约谈或未按要求对约谈事项落实整改的,由市交通运输局进行通报批评,并抄送被约谈单位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不代替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2016年)同时废止。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制度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

来源: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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