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中心、机关各科室(队):
现将《福州市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等安全生产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执行。
福州市水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
2019年8月26日
福州市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做到监管与服务并重,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福州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水路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以下均含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有关负责人进行的安全生产警示通报或约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警示通报(简称警示通报),是指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针对水路运输行业出现事故多发等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对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公开通报。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简称约谈),是指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领导安全生产不力的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并督促纠正的约见谈话。
第四条 警示通报和约谈由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组织实施,由相应领导或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主持约谈,按照“一岗双责”“三个必须”要求负有相应业务领域安全监管职责的机关科室、下属单位按职责分工参加约谈工作。
第五条 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实施警示通报的情形 :
(一)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或市委、市政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人员伤亡责任事故,存在迟报、漏报或瞒报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连续发生多起负有同等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超过控制目标序时进度的;
(七)典型事故、领导或上级部门要求通报或其他认为有必要的。
第六条 警示通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警示通报应抄送被警示通报单位主要领导、相关班子成员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
被警示通报单位应按通报规定的时限,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实施约谈的情形和对象为: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单位所在地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相关人员。
(二)生产安全事故超过控制目标序时进度,或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形势严峻,视情约谈相关人员。
(三)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不力、违法行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约谈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相关人员。
(四)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监管盲区、未明确监管责任部门及负责人,且久拖不决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性质恶劣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性质严重的,约谈所在单位有关人员;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逾期未整改完成的;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责任严重不落实的,约谈所在单位有关人员。
(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各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令要求开展约谈的,按要求约谈有关人员。
(十)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视情约谈有关有关人员。
第八条 存在约谈情形的,按以下程序进行,约谈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接受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一)机关科室或下属单位发现符合约谈情形的,于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心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约谈动议。
(二)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收到约谈动议起5个工作日内报请中心领导审定,决定是否开展约谈。
(三)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约谈日前3个工作日向被约谈单位发送《福州市水路运输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见附件1),改制约谈事项、被约谈人员、约谈时间、约谈地点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四)被约谈单位收到《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同时上报被约谈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被约谈单位应认真落实约谈整改事项,并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约谈要求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3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六)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约谈记录并经约谈人确认,形成约谈会议纪要。
(七)机关科室或下属单位应当按照约谈纪要要求,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整改或开展现场检查,并将情况书面报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约谈各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或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由中心负责人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约谈各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或下属单位的其他人员的,由中心分管领导或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召集。
约谈可根据需要邀请新闻媒体、专家、公众代表列席参加。
第十条 约谈一般程序:
(一)召集人宣布约谈纪律、约谈事项。
(二)被约谈人就约谈事项作检查说明(包括工作未落实的原因、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教训、违规行为的原因及认识等),提出相应整改措施。
(三)相关人员(专家)对约谈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四)召集人作总结发言,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 被约谈人无故不接受约谈或未按要求对约谈事项落实整改的,由中心进行通报批评,并抄送市交通运输局、被约谈单位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不代替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水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政府、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福州市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经营全过程责任追溯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安全责任全过程追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福州市水路运输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是指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为基础,以各岗位履行责任的记录和监督检查履职情况为主线,实现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和监管部门对标监督、检查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实现安全责任可追溯。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责任、责任范围、考核标准等,如实记录履职情况,保证生产经营全过程可监控、可查询和可追溯。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并制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例检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等工作制度,保障安全责任制有效实施。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机构为直接责任人,企业内应明确安全责任追溯的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责任追溯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不定期以“倒查”的方式检验安全责任追溯制度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环节。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根据安全责任追溯制度,迅速查找和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追溯责任人员履行安全责任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安全责任落实管理、安全投入管理、安全培训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应明确各关键环节的记录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施安全责任追溯制度,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安全管理各环节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对履行安全责任情况应当记录而没有记录,或记录不属实以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履行职责的,应视为未履行安全责任,应当追溯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条 对未履行安全责任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人员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第十一条 履行安全责任的相关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重要设备采购等重点环节档案资料应当长期存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各单位、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负责对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追溯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还应当追溯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及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