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30号)精神,扶持和鼓励我市航运业发展,进一步优化航运业经营环境,结合我市航运业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政策
凡符合条件的我市航运企业,给予以下奖励扶持:
1.新增船舶奖励
2020年1月1日起本市航运企业新增的自有沿海船舶合法经营1年及以上的,给予100元/载重吨一次性奖励。
2020年1月1日起本市航运企业新增建造且符合《闽江江海直达运输及船型研究》的内河标准运输船舶与江海直达标准运输船舶(含集装箱运输船舶、新能源船舶、电动船舶)合法经营1年及以上的,给予500元/载重吨奖励。
2.运力规模奖励
沿海航运企业(包括新设立航运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航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增加5万载重吨再奖励50万元,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达到5万载重吨以上(含5万载重吨)至10万载重吨以下,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达到2万载重吨以上(含2万载重吨)至5万载重吨以下的航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已成立的内河航运企业经营总运力规模达到2万载重吨及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设立航运企业自有经营运力规模达到5000载重吨及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每艘船舶仅参与一次奖励运力规模计算,运力规模以截止申报时点的运力规模为准。已按照榕政综〔2017〕126号文件申报并取得运力规模奖励的航运企业不得再次申报运力规模奖励。
二、奖励适用规定
1.本办法所涉及航运企业,必须是在我市取得《营业执照》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且应承诺领取资金后,船舶连续经营5年及以上,在此期间船舶和注册地不得迁出我市。
2.本办法所涉及的船舶类型为沿海集装箱船、多用途船、杂货船、散货船、一般干货船、液化气船、化学品船、油船(包括沥青船)、木材船、冷藏船及内河散货船。
本办法中所指的自有船舶为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
本办法中所指的新增自有船舶和参与运力规模计算的船舶为建造或者购买(含法院拍卖船舶)在航具有经营资质的船舶。液化气船、化学品船、油船(包括沥青船)船龄应在10年以内,其他船舶类型船龄应在18年以内,船龄以所有权登记时的船龄为准。向船厂购买在建或者已建船舶按建造船舶认定。其中购买的船舶必须来自于福州市之外,液化气船1立方米按1载重吨换算核定。
新增自有并经营船舶连续合法经营时间以《船舶营业运输证》第一次发证时间起算。
三、其他事项
1.上述奖励资金,航运企业注册地在市本级的所需资金由市本级承担;注册地在鼓楼、台江、晋安、仓山、马尾区的所需资金由市、区各半承担;注册地在福清、闽侯、闽清、连江、罗源、永泰等县(市)以及长乐区、高新区的所需资金由属地县(市)区级承担。奖励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对外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2.对申报情况不真实的单位,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或收回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
四、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办法的奖励政策以2020年1月1日为起算基准日。
2.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说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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