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3-12-26 17:22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道运中心: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州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

 

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道路运输行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更好地为广大城乡群众提供舒适、便捷的出行服务,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和绿色出行,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8号,以下简称省级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十四五”期间省级下达我市的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部分。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级与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在申请、审核、分配、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省级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市财政局及时分解转下达补贴资金,开展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补贴资金具体使用管理,提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拨付上级补贴资金至补贴对象,开展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及申请材料

第六条 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包括车辆购置与运营等补贴)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

(一)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申请条件

1.申请补贴资金的车辆应在福建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中车辆属性为“农村客运”,且已接入省级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建制村通客车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

2.申请补贴资金车辆购置时间须在考核年度内(购置时间以发票日期为准)。

 

(二)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补贴标准

 

补贴资金按照当年全市农村道路客运总在册运营月座位数进行分配。

某县(市、区)该项补贴资金=全市该项补贴资金总额×(该县(市、区)农村道路客运总在册运营月座位数÷全市农村道路客运总在册运营月座位数)。

更新时原车辆使用年限在6年及以下(不含转籍、过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的,补贴金额上浮3%。

第七条农村客运站点(包括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和港湾式客运站)发展补贴资金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

(一)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条件

1.列入省级建设计划,2021年以来完工,且未取得过省级补助资金的新建项目或改、扩建项目。

2.完成第三方工程结算。

3.具备客、货运功能(客运功能主要是指农村客运或城乡公交,货运功能主要是指零担货运或寄递物流)。

(二)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运营补贴资金申请条件

1.已取得部、省建设补助资金的项目。

 

2.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考核年度内客、货运功能持续发挥作用(因疫情原因暂时关停后能及时恢复运营的,视为持续发挥作用)。

4.完成考核年度省市级交通部门重点工作任务。

(三)港湾式客运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条件

1.列入省级建设计划,2021年以来完工,且未取得过省级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2.完成第三方工程结算。

3.具备候车廊、功能房(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卫生间(蹲位不少于2个)、辅道(宽度不少于4米)等基础设施,且上述设施连成一体。

(四)农村客运站点发展补贴资金补贴标准

补贴资金按照各县(市)区年度考核分数占全市考核总分的比例进行分配。

 

某县(市、区)该项补贴资金=全市该项补贴资金总额×(某县(市、区)考核得分÷全市考核总得分)。

 

第八条 等级客运站发展补贴资金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

(一)等级客运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条件

1.列入省级建设计划,2021年以来完工,且未取得过省级补助资金的新建项目或改、扩建项目。

2.完成第三方工程结算。

(二)等级客运站运营补贴资金申请条件

1.考核年度持续运营(因疫情原因暂时关停后及时恢复运营的,视为持续运营)。

2.完成考核年度省市级交通部门重点工作任务。

(三)等级客运站发展补贴资金补贴标准

补贴资金按照各县(市)区年度考核分数占全市考核总分的比例进行分配。

 

某县(市、区)年度该项补贴资金=全市该项补贴资金×(某县(市、区)考核得分÷全市考核总得分)。

 

第九条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

(一)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申请条件

申请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为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车辆。

(二)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标准

补贴资金按照各县(市)区年度考核分数占全市考核总分的比例进行分配。

市本级/某县(市、区)该项补贴资金=全市该项补贴资金总额×(市本级/某县(市、区)考核得分÷全市考核总得分)

市本级/某县(市、区)每标台补助金额=市本级/某县(市、区)该项补贴资金÷市本级/某县(市、区)考核年度新能源公交车标台数

第十条出租车电动化补贴资金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

(一)出租车电动化补贴资金申请条件

1.我市登记在册的新能源电动巡游出租车。

2.车辆需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证》,且车辆年度审验合格。《道路运输证》应在申请年度内有效。

 

(二)出租车电动化补贴标准

 

出租车电动化补贴资金按照当年全市新能源电动出租车在册月数进行分配,补贴标准根据考核年度实际下达我市的金额制定。

 

市本级/某县(市、区)该项补贴资金=全市该项补贴资金总额×(市本级/某县(市)区年度申报在册月数÷全市年度申报总在册月数)

 

单车补贴资金=单车在册月数×(全市该项补贴资金总额÷全市年度申报总在册月数)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所有补贴项目申请材料详见附件。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下达

第十二条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省级管理办法,对本辖区内上年度考核情况开展自评。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对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以下简称四城区)年度考核情况开展自评。自评报告及附件应在属地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于每年1月中旬前将自评情况和证明材料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按照省级管理办法,对各县(市)区自评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并结合本级工作实际,形成本市上年度考核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及附件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于每年2月底前将自评情况和证明材料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县级自评情况的审核,可以采取审核纸质材料、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现场抽查、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审核。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复核后的考核得分情况、本年度省级下达补贴资金情况等,提出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联文将补贴资金及时下达各县(市)区。

第十六条 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补贴资金文件后提出本辖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在30日内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同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七条 每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省级下达我市补贴资金总额,各县(市)区应结合项目得分情况,合理规范安排项目资金,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辖区的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工作,确保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 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全过程监督检查。每年要完成全覆盖检查。现场检查要素包括建制村通客车情况、站场建设及运营情况、城市交通发展情况等。全程资金管理及检查材料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做到实时查询、有效追溯。

第二十条 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资金方向及时规范使用年度补贴资金,不得挪用。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指导县级补贴资金的使用。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30%,3年实现全覆盖。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中存在未按要求使用资金的,及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规定的市交通运输局承担的具体事务由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限与《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运输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8号)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申请

 

材料

 

 

附件:

 

 

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

 

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申请材料

 

一、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申请材料

 

 

(一)申请新购置农村道路客运车辆补贴材料

 

1.车辆购置相关凭证复印件(所属业户必须与申请补贴的运输企业一致,车辆购置凭证由购车发票、随车附件发票及车辆购置税发票三部分组成)。

2.购车合同复印件。

3.《新购置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省级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4.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函(详见附件2)。

5.对更新时原车辆使用年限在6年及以下的,还应提供原车使用年限和报废、转籍、过户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农村道路客运车辆运营补贴材料

 

1.《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明》《机动车产权登记证》等证件复印件。

2.考核年度农客车辆每月行驶里程(加盖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公章)。

3.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函(详见附件2)。

 

二、农村客运站点发展补贴资金申请材料

 

(一)申请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补贴资金材料

1.《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3)。

 

2.新建项目有财政出资(各级政府奖补资金除外)参与建设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的需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工可批复,由企业出资(含各级政府奖补资金)参与建设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的需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改、扩建项目需提供属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方案审查意见。

 

3.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第三方(具备相关资质)提供的工程结算报告。

(二)申请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运营补贴资金材料

1.《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4)。

2.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客、货运经营者与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项目业主单位签订的入驻合同复印件。

4.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站点持续运营证明。

5.具备零担货运功能的需提供入驻货运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具备寄递物流功能的需提供该网点的快递末端网点备案证明。

(三)申请港湾式客运站建设补贴资金材料

1.《港湾式客运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5)。

2.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文书。

3.第三方(具备相关资质)提供的工程结算报告。

(四)申请客货邮融合建设试点任务补贴资金材料

在考核年度内承担省级交通相关客货邮联合试点任务,并取得相应成效的,申请材料按照省级考核方案要求提供。

 

三、等级客运站发展补贴资金申请材料

 

 

(一)申请等级客运站建设补贴材料

 

1.《等级客运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6)。

2.新建项目有财政出资(各级政府奖补资金除外)参与建设客运站的需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工可批复,由企业出资(含各级政府奖补资金)参与建设客运站的需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改、扩建项目需提供属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方案审查意见;四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的改、扩建项目需提供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出具的建设方案审查意见。

3.土地手续相关材料、等级客运站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第三方(具备相关资质)提供的工程结算报告。

(二)等级客运站运营补贴资金

1.《等级客运站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7)。

2.等级客运站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站点持续运营证明。

4.考核年度省市级交通部门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报告及佐证材料。

5.承担客货邮融合发展县级分拨中心功能的,需提供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客运站承担客货邮融合发展县级分拨中心功能的确认文件、租赁合同及运营照片。

 

四、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申请材料

 

 

(一)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报告。

 

(二)考核年度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8)。

(三)考核年度城市公交地方财政投入情况表(详见附件9)。

(四)考核年度城市公交车辆信息明细表(详见附件10)。

 

(五)城市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政策文件。

 

 

(六)财政、审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考核年度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等相关评估测算材料。

 

 

(七)道路运输行业统计年鉴。

 

 

(八)财政或财务划拨资金支付凭证或资金拨付文件。

 

五、出租车电动化补贴资金

(一)车辆所申请年度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二)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所申请年度内的报废车辆需提供《机动车报废证明》复印件。

(四)出租车企业盖章确认的《福州市新能源电动出租车运营补助资金申请明细表》(详见附件11)。

(五)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福州市新能源电动出租车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2)。

(六)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当年新增更新巡游出租汽车明细表(详见附件13)。

(七)当年新增更新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六、地方财政配套申请省级补贴资金所需材料

 

(一)市、县两级政府配套的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的各类扶持资金相关政策文件及财务支付凭证。

(二)地方政府落实关于等级客运站土地用途混合使用政策的相关材料。

 

七、其他材料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需将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单位(国有企业除外)报同级公安机关审核,并由公安机关出具涉及企业和个人的专项资金涉黑比对证明材料。

附件:1.新购置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省级补贴资金申请表

 

2.承诺函

 

 

3.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

 

 

4.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

 

 

5.港湾式客运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

 

 

6.等级客运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

 

 

7.等级客运站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

 

 

8.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考核评分表

 

 

9.城市公交地方财政投入情况表

 

 

10.城市公交车辆信息明细表

 

11.福州市新能源电动出租车运营补助资金申请明细表

 

12.福州市新能源电动出租车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

 

 

13.新增更新巡游出租汽车明细表

 

来源: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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