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将《福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电子行政监督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24日
附件:
福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电子行政
监督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秩序,推进全市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权力运行网上公开,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交建﹝2017﹞101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电子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闽交建﹝2017﹞181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监管和省级补助资金审核工作的通知》(闽交建﹝2019﹞3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电子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闽交建﹝2020﹞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是指全市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含养护工程)、农村公路工程(含养护工程)、内河水运工程(含陆岛交通码头)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全市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线上”交易。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全市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采用电子行政监督,全过程依托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完成。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跨区域和市本级投资建设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含养护工程)、市本级投资建设的内河水运工程项目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分别委托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水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开展)。其他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含养护工程)、农村公路工程(含养护工程)、内河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工作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章 行政监督流程
第七条 全市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电子行政监督采取标前报告(报建)监督、招标监督、投标开评标监督和标后备案监督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标前报告监督包括项目报建审查和标段划分等招标信息初步审查;招标投标评标监督包括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补遗、异议处理“线上”审查和评标专家抽取监督、开评标监督;标后备案监督包括合同备案查看、投诉处理监督等。
第九条 电子行政监督操作流程:
办理项目报建手续—审查通过生成报建号—编辑招标项目及标段等信息—审核通过生成签收单—上传完整招标文件—审核生成备案意见修改后发布招标公告—上传招标文件内容修改、澄清、异议等—审核通过发布—受理投诉—规定时间内做出处理决定—上传处理决定书—上传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合同—备案查看。
第四章 行政监督内容及工作要求
第十条 标前报告(报建)监督主要内容: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是否已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
(二)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招标人签定书面合同,是否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一条 招标监督主要内容:
(一)核对招标文件中系统生成的报建编号;
(二)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潜在投标人资格、标段划分、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组建、开评标场所、开标评标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对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是否组织合法合规性审查,审查意见是否推送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在线监管平台接受监管;
(五)评分办法中信用分设置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条件、评分条款等条款是否存在倾向性内容,是否歧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七)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八)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存方式、比例、减免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九)招标文件是否使用省交通运输厅出台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工程等示范文本;
(十)“线上”招标时间、澄清或者修改截止时间、发出招标文件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招标澄清、修改、补遗、异议处理等是否存在改变固化招标示范文本;
(十二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程序开展招标活动。
第十二条 投标开评标监督主要内容:
(一)投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二)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
(三)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向评标委员会准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等;
(五)反映投标文件个性特征的内容雷同信息是否及时核对。
第十三条 标后备案监督主要内容:
(一)招标投标过程情况书面报告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核对已签订的合同协议内容,包括合同金额、工期、质量标准等,与招标、投标情况是否相符;
(三)招标投诉处理是否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四)投诉处理信息是否及时在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发布。
第十四条 监督单位具体按以下要求开展行政监督工作:
(一)监督单位应督促项目法人(或招标人)及时登录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根据系统要求如实填报《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中的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分阶段上传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投诉处理信息、中标通知书、合同等;
(二)监督单位在项目法人(或招标人)报送报建资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的项目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必须补充的资料;
(三)监督单位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报送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后,在5个工作日内(澄清修改2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后再行报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此有不同意见的,应通过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陈述理由和依据;
(四)监督单位可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
(五)监督单位督促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登录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上传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六)监督单位督促招标人在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登录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填报招标合同关键信息并上传合同协议,供相关主管部门核查。
(七)监督单位组织开展招标项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常规项目按3%比例进行抽查,抽查频率1年1次;线索项目抽查频率1年2次,每年5月、10月集中抽查。
(八)监督单位督促招标人于评标结束后1日内将中标第一候选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AA级、A级信用分使用情况函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其他项目评标的,应于评标结束后当天函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九)监督单位督促招标人按相关程序办理投标保证金没收(或不予退还)手续;属于财政投资项目的,没收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入财政部门罚没专用账户。相关材料于处理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监督单位。
(十)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个工作日将开标记录表及评标报告中反映的招投标违法违规线索书面移送至监督单位。监督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将已做出的招投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录入《行政处罚信息登记系统》。
第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投诉的(包括通过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投诉处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线上投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交建函〔2020〕72 号)等法规、规范性文件明确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并将相关投诉处理信息及时在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发布。
第十六条 监督单位应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管理,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纳入信用评价。
第五章 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管理
第十七条 监督单位应充分利用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提高行业管理效率,指定专人每周不少于2次登录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核查各项目招标情况。
第十八条 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上行政监督预警(亮红灯、黄灯)事项应及时处理。招标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或说明,并线上向监督单位反馈,监督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九条 监督单位应将发现的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及时录入《评标专家不良评标系统》,并通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和评标专家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监督单位门户网站不再公开招标文件关键内容(含招标公告)及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应公开公示内容应统一在电子交易平台和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上办理。
第二十一条 监督单位应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适时组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等操作培训,规范并提高各级监督单位人员平台操作水平。
第六章 监督人员及行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中发现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招标监督单位应移交有关有权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招标监督单位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加强廉洁自律,对违法违纪、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移交有关有权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福州市交通运输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电子行政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榕交建〔2019〕58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