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局修订了《〈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如下,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榕交规范〔2024〕7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稿)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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