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调整福州市区出租车更新标准的通知
榕交运[2013]101号
时间:2013-05-06 14:54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调整福州市区出租车更新标准的通知
榕交运[2013]101号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根据《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批准,我市市区出租车更新标准调整如下:
一、发动机排气量为1600CC及以上,尾气排放标准达到GB18352.3-2005国Ⅳ及以上的三厢式小轿车;
二、发动机排气量未达到1600CC的三厢式小轿车,须符合:(1)双燃料车型;(2)尾气排放标准达到GB18352.3-2005国Ⅳ及以上;(3)拥有行车安全保障:ABS(防抱死系统)+EBD(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双安全气囊;(4)轴距2600mm及以上;(5)动力:功率85千瓦(汽油)/70千瓦(天然气)及以上。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请你处按照以上出租车更新标准,做好市区出租车更新等相关管理工作。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3年5月2日
 
来源: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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