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福州天道物流有限公司等6家普通货物运输业户未在承诺期限内投入营运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等规定及业户提供的《拟投入运输车辆承诺书》,现依法公告注销上述6家普通货物运输业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明细详见附件)。
请相关业户自公告之日起10内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逾期不交回的,视为作废。
特此公告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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