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福建联立物流有限公司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经核查,福建联立物流有限公司未在承诺期限内投入营运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等规定及业户提供的《拟投入运输车辆承诺书》,现依法公告注销该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请福建联立物流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10内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逾期不交回的,视为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运输企业信息表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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