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注销12家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时间:2024-01-17 18:14
 

经核查,福州市鼎新地材运输有限公司等12家普通货物运输业户未在承诺期限内投入营运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以及《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日。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等规定及业户提供的《拟投入运输车辆承诺书》,我局于2024117日依法注销12家普通货物运输业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详见附件)。自注销之日起,上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作废。

请相关业户自公告之日起10天内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名下无车或180天未投放车辆企业明细表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117

来源: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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