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注销福州市福雨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时间:2024-07-02 14:59
   经核查,福州市福雨物流有限公司未在承诺期限内投入营运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以及《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日。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等规定及业户提供的《拟投入运输车辆承诺书》,我局于2024年628日依法注销该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详见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自注销之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180天未投放车辆企业明细表

  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2

来源: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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