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经多次与企业负责人联系,确认以下7家机动车维修企业已搬离现址,且并未在我辖区重新备案,现予以公告注销。
如有异议,请于2022年6月30日前联系:福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晋安分中心,联系电话83634214。
附件: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资质注销名单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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