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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下2名驾驶员一年内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四)、(七)、(八)、(九)、(十一)、(十二)项规定处罚次数达到两次,现取消其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予以公告作废。
附件:取消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名单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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