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函告的交通违法情况,以下398名驾驶员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驾驶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等情形(名单见附件),现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和《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予以公告作废。
如对公安部门核查结果有异议,可报所属出租车企业或市出租车协会申请复查。如不服撤销决定,当事人可在本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公告期满后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撤销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名单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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