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函告的交通违规情况,以下78名驾驶员存在醉酒或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等情形(名单见附件),现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进行注销、撤销,予以公告作废。
如对公安部门函告的交通违规情况有异议,可报所属出租车企业或市出租车协会申请复查。如不服注销、撤销决定,当事人可在本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公告期满后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注销、撤销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注销、撤销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名单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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