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函告的交通违规情况,陈**等46名出租汽车驾驶员(详见附件)存在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等情形。《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上述出租汽车驾驶员已不符合从业条件,我局依法撤销上述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上述人员应于公告之日起20日内将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交回至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综合窗口(台江区高桥路69号 电话:83612050),逾期未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对公安部门函告的交通违规情况有异议,可报所属出租车企业或市出租车协会申请复查。如不服注销、撤销决定,当事人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注销、撤销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附件:撤销出租汽车驾驶从业资格证员名单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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