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19-03-11 10:22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1 占用、挖掘公路行为的监督检查  
《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三)项、第一款第(四)项、第一款第(七)项,《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行为,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行为的监督检查。 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占用、挖掘公路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随机抽查 抽查比例为不低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许可项目的5% 抽查频率每年不少于2次  
2 跨市或者跨区、县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及通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跨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及通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所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随机抽查 抽查比例为不低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许可项目的5% 抽查频率每年不少于2   
3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的疏浚作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随机抽查 抽查比例为不低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许可项目的5% 抽查频率每年不少于2   
4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笫六条笫(五)项;
2.《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三条。
1.企业许可条件维持情况;
2.企业落实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3.危货运输车辆技术性能状况;
4.落实车辆动态监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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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10% 半年一次  
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三、四、五、六大队 法人
(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不少于20% 每季度一次  
5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三十六条。
1.企业许可条件维持情况;
2.企业落实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3.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技术性能状况;
4.落实车辆动态监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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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道路运输企业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 截至目前没有放射性道路运输企业
6 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监督检查 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条。
1.企业许可条件维持情况;
2.企业落实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3.客运车辆技术性能状况;
4.落实车辆动态监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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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市属10%
晋安15%
半年一次  
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三、四、五、六大队 法人
(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不少于20% 每季度一次  
7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监督检查 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
1.驾驶员岗前、安全培训情况;
2.应急处置预案,培训、演练情况;
3.企业安全自查情况。
福州市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 公交企业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15% 半年一次  
8 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检查 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2年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四条第一款。
1.企业许可条件维持情况;
2.企业落实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3.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性能状况。
福州市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 出租汽车公司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15% 半年一次  
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三、四、五、六大队 法人
(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不少于20% 每季度一次  
9 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督检查 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榕交运〔2016〕300号)第二十九条。
1.企业许可条件维持情况;
2.企业落实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福州市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 网约车平台公司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15% 半年一次  
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三、四、五、六大队 法人
(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不少于20% 每季度一次  
10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二条;
3.《福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1.企业许可条件维持情况;
2.企业落实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3.教学车辆技术性能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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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仓山分中心
福州市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晋安分中心
驾驶员培训机构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鼓楼15%
台江15%
仓山15%
晋安15%
半年一次  
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三、四、五、六大队 法人
(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不少于20% 每季度一次  
11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1.企业许可条件维持情况;
2.企业落实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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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鼓楼分中心
福州市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台江分中心
福州市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仓山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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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企业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鼓楼10%
台江15%
仓山10%
晋安5%
半年一次  
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三、四、五、六大队 法人
(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不少于20% 每季度一次  
12 对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1.企业许可条件维持情况;
2.企业落实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3.租赁车辆技术性能状况。
福州市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
福州市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鼓楼分中心
福州市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台江分中心
福州市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仓山分中心
福州市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晋安分中心
汽车租赁公司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鼓楼15%
台江15%
仓山15%
晋安15%
半年一次  
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三、四、五、六大队 法人
(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不少于20% 每季度一次  
13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督检查 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
1.企业许可条件维持情况;
2.企业落实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3.货运车辆技术性能状况;
4.落实车辆动态监控情况。
福州市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
福州市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鼓楼分中心
福州市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台江分中心
福州市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仓山分中心
福州市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晋安分中心
货运企业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鼓楼5%
台江5%
仓山5%
晋安5%
半年一次  
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三、四、五、六大队 法人
(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不少于20% 每季度一次  
14 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市场的监督管理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1.经营资质
2.经营状况
福州市水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
直属分中心
湾边分中心
水口分中心
辖区航运企业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处机关:15%
处属各单位:5%
处机关:每年1次
处属各单位:每年2次
处属各单位没有水路运输辅助业企业
15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1.通航相关资质
2.通航现场情况
直属分中心
湾边分中心
水口分中心
辖区航运企业所属船舶 实地核查 100% 每年2次  
16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相关资质
2.施工作业现场情况
直属分中心
湾边分中心
水口分中心
辖区水工项目 实地核查 100% 每年2次  
17 渡船安全的监督管理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1.渡运相关资质
2.船舶状况
直属分中心
湾边分中心
水口分中心
辖区渡船 实地核查 100% 每年2次  
18 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1、经营资质
2、船舶管理
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水路大队 法人
(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不少于20% 每季度一次  
来源: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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