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笫六条笫(五)项;
2.《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二条; 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
1.经营资质;
2.车辆档案; 3.动态监控; 4.危险告知; 5.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一、三、四、五、六大队 | 法人
(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每次不少于10% | 每季度一次 | |
2 | 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监督检查 | 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八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
1.经营资质;
2.动态监控; 3.车辆档案(客运企业); 4.车辆进站(客运站); 5.出站安检(客运站); 6.站内经营(客运站); 7.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一、三、四、五、六大队 | 法人
(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每次不少于10% | 每季度一次 | |
3 | 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检查 | 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2年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四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
1.经营资质;
2.经营管理; 3.动态监控; 4.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一、三、四、五、六大队 | 法人
(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每次不少于5% | 每季度一次 | |
4 | 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督检查 | 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
1.经营资质;
2.经营管理; 3.动态监控; 4.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一、三、四、五、六大队 | 法人
(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每次不少于10% | 每季度一次 | |
5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二条; 3.《福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
1.经营资质;
2.车辆档案; 3.学员档案; 4.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一、三、四、五、六大队 | 法人
(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每次不少于5% | 每季度一次 | |
6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
1.备案情况;
2.配件采购登记台账; 3.机动车维修档案; 4.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一、三、四、五、六大队 | 法人
(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每次不少于5% | 每季度一次 | |
7 | 对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
1.经营资质;
2.租赁车辆; 3.租赁合同; 4.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一、三、四、五、六大队 | 法人
(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每次不少于5% | 每季度一次 | |
8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督检查 | 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
1.经营资质;
2.车辆档案; 3.动态监控(拥有50辆及以上半挂牵引车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的企业); 4.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一、三、四、五、六大队 | 法人
(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每次不少于5% | 每季度一次 | |
9 | 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四十一条; 3.《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
1.经营资质;
2.人员配备; 3.经营规范; 4.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 | 法人
(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每次不少于5% | 每季度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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