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22-05-16 14:45

 

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1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笫六条笫(五)项;

 

2.《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二条;

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1.经营资质;

 

2.车辆档案;

3.动态监控;

4.危险告知;

5.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一、三、四、五、六大队 法人

 

(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每次不少于10% 每季度一次  
2 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监督检查 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八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1.经营资质;

 

2.动态监控;

3.车辆档案(客运企业);

4.车辆进站(客运站);

5.出站安检(客运站);

6.站内经营(客运站);

7.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一、三、四、五、六大队 法人

 

(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每次不少于10% 每季度一次  
3 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检查 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2年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四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1.经营资质;

 

2.经营管理;

3.动态监控;

4.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一、三、四、五、六大队 法人

 

(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每次不少于5% 每季度一次  
4 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督检查 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1.经营资质;

 

2.经营管理;

3.动态监控;

4.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一、三、四、五、六大队 法人

 

(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每次不少于10% 每季度一次  
5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二条;

3.《福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1.经营资质;

 

2.车辆档案;

3.学员档案;

4.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一、三、四、五、六大队 法人

 

(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每次不少于5% 每季度一次  
6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1.备案情况;

 

2.配件采购登记台账;

3.机动车维修档案;

4.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一、三、四、五、六大队 法人

 

(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每次不少于5% 每季度一次  
7 对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1.经营资质;

 

2.租赁车辆;

3.租赁合同;

4.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一、三、四、五、六大队 法人

 

(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每次不少于5% 每季度一次  
8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督检查 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1.经营资质;

 

2.车辆档案;

3.动态监控(拥有50辆及以上半挂牵引车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的企业);

4.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一、三、四、五、六大队 法人

 

(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每次不少于5% 每季度一次  
9 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四十一条;

3.《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1.经营资质;

 

2.人员配备;

3.经营规范;

4.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 法人

 

(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每次不少于5% 每季度一次  

来源: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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