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2021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时间:2020-12-28 10:07
 
 
序号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查时限 备注
1 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各大队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不低于20%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六条第(五)项;
2.《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三条。
1.经营资质;
2.车辆档案;
3.动态监控;
4.危险告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3月底、6月底、9月底、
12月底
 
2 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各大队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不低于20% 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监督检查 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条。
1.经营资质;
2.动态监控;
3.车辆档案(客运企业);
4.车辆进站(客运站);
5.出站安检(客运站);
6.站内经营(客运站)。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3月底、6月底、9月底、
12月底
 
3 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各大队 出租汽车公司 不低于20% 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检查 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2年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四条第一款。
1.经营资质;
2.经营管理;
3.动态监控。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3月底、6月底、9月底、
12月底
 
4 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各大队 驾驶员培训机构 不低于20%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二条;
3.《福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1.经营资质;
2.车辆档案;
3.学员档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3月底、6月底、9月底、
12月底
 
5 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各大队 维修企业 不低于20%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1.备案情况;
2.配件采购登记台账;
3.机动车维修档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3月底、6月底、9月底、
12月底
 
6 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各大队 汽车租赁公司 不低于20% 对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1.经营资质;
2.租赁车辆;
3.租赁合同。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3月底、6月底、9月底、
12月底
 
7 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各大队 货运企业 不低于20%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督检查 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
1.经营资质;
2.车辆档案;
3.动态监控(拥有50辆及以上半挂牵引车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的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3月底、6月底、9月底、
12月底
 
8 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直属一大队 水路运输企业 不低于20% 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1.经营资质;
2.人员配备;
3.经营规范。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3月底、6月底、9月底、
12月底
 
来源:交通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