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解读
时间:2018-10-16 17:13
   

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推进我市运输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553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和规范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就我市开展运输物流行业联合惩戒工作制定该方案。

二、制定过程

我委于2018年9月初在信用办的指导下,草拟了《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求了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等13家联合惩戒单位意见后,我委共计收到5条有效的修改意见,并据此作出相应修改,形成送审稿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于9月30日告知相关意见,我委根据意见修改形成最终方案,于10月11日正式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1.关于联合惩戒对象

《方案》将联合惩戒对象界定为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挂靠货车实际所有人及相关人员。

2.关于黑名单认定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精神,《方案》将道路运输领域9种情形、水路运输领域9种情形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领域的11种情形列入失信主体“黑名单”。

3.关于联合惩戒措施

为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监管,《方案》要求各相关部门从准入和支持、监管、从业资格、社会形象等四个方面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并制定《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

4.关于实施方式

为了增强各联合惩戒部门的可操作性,《方案》从失信信息的报送主体、公示方式、有效期限、修复方式、动态管理过程等方面提出了联合惩戒的具体实施方式。

来源:交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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